2016年重庆万盛经开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28 16:03:47
万盛经开区2016年下半年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水平,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人员50名,具体岗位和条件详见《万盛经开区2016年下半年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和各学科专业知识,大学期间所学必修课成绩≥61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三)年龄符合相应《一览表》中的要求;


  (四)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相同或相近,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五)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六)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四、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资格条件,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教育部直属6所免费师范生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受这三项条件限制。


  1.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2.大学期间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奖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3.本科毕业生大学期间所学各必修课成绩≥70分(其中报考幼儿园学前教育教师岗位的,必修课成绩放宽至平均分数65分及以上),报名时需带上盖有院系和学校教务处鲜章的成绩证明,证明上需备注负责成绩核实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定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6日进行。具体报名、资格审核、考核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将于11月25日前在万盛教育局网站(网址: http://jy.


  ws.cq.gov.cn)和高校报考点 (重庆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 招生就业网上公布。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核、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1.报名


  凡符合招聘对象和条件的人员,根据招聘单位及岗位需求,按统一安排的时间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以提交《万盛经开区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表 》(附件2)为准。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学校的一个岗位对应报名,同时填写并打印《万盛经开区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


  2.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由本人在各考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报考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自荐书【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思想品德、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大学期间各科学习成绩、各类获奖证书、奖学金获得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等内容、研究生学历者须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一份;③由本人签字确认的《报名登记表》(附近期1寸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一份。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3的比例(各报名点合并计算),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的名额(按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岗位。其中,属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经审核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者方可进入考试考核阶段。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2016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中《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核。


  3.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专业知识测试、面试和讲课,由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凡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均进入专业知识测试。


  (1)专业知识测试:


  报考人员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合格后,在各高校报名点参加专业知识测试。专业知识测试主要以上课(教学片段)方式进行,上课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关内容,分值100分。专业知识测试成绩不计入考核总成绩。


  (2)面试:


  在各考点专业知识测试的基础上,按得分高低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分值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3)讲课:


  在各考点专业知识测试的基础上,按得分高低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讲课具体时间、地点及内容由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分值100分。讲课成绩当场公布。


  (4)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40%+讲课成绩×60%(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其中专业科目测试成绩、面试成绩、讲课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进入面试、讲课环节人员的考核总成绩待考核环节结束以后2-3个工作日内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予以公布


  4.体检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面试成绩、讲课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的顺序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一轮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由报考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选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按前述体检人选的确定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5.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社局会同区教育局组织招聘学校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及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6.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以及拟聘单位和岗位。


  7.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20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及以上,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是选拔优秀教师的重要渠道,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整个公招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 张亚倩、刘鹏; 联系电话:(023)64183270、(023)48271663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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