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浙江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给员工买保险
来源:宁波网
2017-02-04 10:53:27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决定对全省(不含宁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由单位统一保险。
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波的省属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确定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定点服务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省财政厅可在政策变化或执行出现重大缺陷时,作缩短期限的调整;经与定点服务机构协商,也可延长服务期限。
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投保要求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及保险合同,保费凭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在“差旅费”科目列支。统一投保后,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各单位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各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原单位已参保的,调入单位当年不得再为其重复参保。实行统一保险的单位,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各市、县(市、区)参保单位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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