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招聘公告(第一批)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7-02-21 16:13:38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2017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公告
 
  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挂广州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和广州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的牌子)隶属于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集预防、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专科医疗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我所作为广东省皮肤临床重点专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皮肤科)建设培养项目,广东医学院、广州医科大学的临床及研究生教学基地,拥有2个门诊部和1个住院病区。门诊内设:皮肤病防治科、性病防治科、中医科、理疗科、预防保健科、检验科、药剂科、妇科等8个医疗专业科室,同时设有 VIP特诊中心,由我所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坐诊。全所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20人,硕士生导师6人,高级职称41人,其中博士6人,硕士33人。
 
  现因工作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工作人员。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具体内容详见“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2017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岗位需求表”(附件)。
 
  二、应聘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心理条件。
 
  5、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市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6、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或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具有本科学历的,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5、上述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要求同时出具教育部认证材料。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4日。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17年3月4日9:00至2017年3月8日17:00止。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zmed.gov.cn)中链接到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在“应聘者入口”注册用户名后登录,并按网上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名。
 
  (三)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岗位。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3、专业代码目录可在广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站首页查询。若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专业不完全一致,或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代码目录范围的,但其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需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提供毕业学校证明以及本人毕业证和学位证或在校成绩单原件,经审核认定为符合报名条件的,仍可报名参加考试。
 
  4、报名需上传附件:
 
  (1)身份证(正反面);
 
  (2)户口簿(首页+个人页);
 
  (3)毕业证、学位证(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上传就业推荐表、毕业生成绩单;
 
  (4)专业技术资格证(有职称要求的岗位必须上传);
 
  (5)办理暂缓就业人员须上传暂缓就业协议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均要求原件彩色清晰扫描件上传。
 
  5、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填报的所有信息均将留存,在资格复核、聘用考察、公示、以及聘用后试用期间与真实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报名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则取消其面试、体检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四)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在网上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招聘考试程序。能否通过审核,在报名系统直接反馈,不另行通知。
 
  (五)打印准考证
 
  通过初审的考生于2017年3月15日9:00至2017年3月19日17:00自行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内容要求参加笔试(如时间更改,则以最后通知为准)。
 
  四、考试方式和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护师岗位含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总成绩为百分制。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注明为准。
 
  2、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笔试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3、笔试成绩和面试人员名单分别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和2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站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4、为确保招聘工作的竞争性和公正性,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或相应调减该岗位的招聘人数。
 
  5、部分紧缺专业岗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经报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延长报名时间(具体内容另行公告),在同一招聘岗位相同报考条件下笔试开考比例按1:2设定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报名人数开考。
 
  6、要求招聘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者)的岗位不安排笔试,此类岗位的应聘者经审核合格后,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考核。学历学位要求为“学士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者不需参加笔试,但要符合该岗位开考比例要求;学历学位要求为“硕士”的,博士若应聘该岗位需参加笔试。职称要求初级及以上的,副高级或以上可不参加笔试,但要符合开考比例要求。直接进入面试的,面试成绩为总成绩。
 
  (二)资格复查
 
  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者,请按照届时面试名单公示中关于资格复查时间要求,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7届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暂缓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暂缓就业协议)及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等接受复查。通过复查者方可参加面试。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根据岗位要求,面试形式主要以面谈为主(护师岗位含技能测试,技能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30%)。
 
  3、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合格者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聘岗位1:4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达不到该比例,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人数确定。
 
  4、面试采取百分制,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名确认。成绩达60分及以上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按照市委组织部等《转发中共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2号)执行。体检所需经费由招聘单位支付。
 
  考察按照市委组织部等《转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72号)执行。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以在同一岗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人选。
 
  六、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原广州市卫生局公开招聘网)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我单位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及待遇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8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仍未取得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持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335号),在聘用后一年内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在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未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前暂按低一级层次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聘用。
 
  (三)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制度执行。
 
  九、其他
 
  (一)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接受报名。
 
  (二)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应聘资格。
 
  (三)监督电话:83591183,83125073
 
  (四)咨询电话:83587071
 
  附件: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2017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岗位需求表.xls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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