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公开选任法官_检察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本市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现公告如下:
一、选任职位
(一)法官职位
拟选任三级高级法官1名、四级高级法官2名,共3名。
选拔的三级高级法官拟于中级法院(包括海事法院)任职;选拔的四级高级法官拟于中级法院(包括海事法院)或市中心城区基层法院任职。
(二)检察官职位
拟选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各1名,共3名。
选拔的三级高级检察官拟于市检察院任职;选拔的四级高级检察官拟于市检分院任职;选拔的一级检察官拟于市中心城区基层检察院任职。
二、选任条件
(一)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具备的条件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3、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精通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从业声誉良好;
4、具有本市户籍;
5、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11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9年;报名选任一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7年;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7、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一级检察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二)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3、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4、具有本市户籍;
5、法学学者报名的范围限定为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和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9年以上;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7、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录用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后,设一年试用期。在一年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对该律师、法学专家不予录用。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2、报名方式:本次选任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请报名者登陆“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报名,经资格初审通过后下载《上海市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报名推荐表》,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者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任资格;
3、报名材料:报名者应提供报名材料,并填写《报名推荐表》。报名者应于3月13日17:00之前,将《报名推荐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相关证件等材料复印件一并邮寄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处(注明:公开选任)(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注明:公开选任)(邮寄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75号,邮编200020)。
(二)资格审查
市高院、市检察院对报名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充分告知报名人相关岗位需求、工资待遇、工作要求、职业路径以及公开选任中可能会有的岗位调剂等情况。报名人根据告知情况,可再调整一次报考志愿。
(三)调查评估
市律协和市法学会根据市高院和市检察院的委托,分别对报名的律师和法学专家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相关调查评估报告(相关调查评估办法可于市律协和市法学会网站上查询)。
(四)选拔笔试
市高院、市检察院会同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组织公开选拔笔试。报名人根据通知要求参加笔试,并可在指定时间和网址查看笔试成绩。
(五)选拔面试
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对通过选拔笔试的人选统一组织面试,并结合报名人的调查评估意见、笔试成绩和面试结果,评定与之匹配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低于报名人报名的等级),并及时告知报名人评定结论。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结合报名人最终意愿,向两院提出相应任职建议。
(六)考察
对获得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任职建议人员进行考察。
(七)体检
组织获得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任职建议人员进行体检。
(八)签订任职协议
获得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建议任职的人员,经市高院、市检察院党组研究确认后,与拟任职的单位签订任职协议,明确等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限。任职协议同时约定,报名人在经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后有一年的试用期,包含在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限之内。
(九)任前公示
对体检合格并签订任职协议的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任用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四、纪律监督
选任工作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电话:021-64749780(法院)
021-64741350(检察院)
五、咨询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021-64745807
检察院咨询电话:021-2407953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