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7-03-02 11:27:11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消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消,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12项: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开拓创新,艰苦奋斗,使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已建成20所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15所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罪犯、劳教人员改好率达90%以上,重新犯罪率为8%,我国成为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律师制度的改革推动了律师各业的发展,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9,000多家,专兼职律师近110,000名。各级公证机构达3179个,业务范围扩大到200多项。全国恢复和新建普通法律院校(系、专业)333所(个),新建地方成人政法院校29所,新建司法学校、监狱警校53所。从1986年开始的全民普法教育,使全国8.1亿普法对象中的7. 1亿人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依法治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必由之路,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85个地级市、 1686个县(市、区)及65%的农村、工厂、学校、街道等基层单位和100多个行业、部门、总公司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全国已建成乡镇司法所33290个,成立了98.4万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917.5万名调解人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全国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35,873个,拥有基层法律工作者118,359人。正在各地推广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工作又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至99年8月,全国有198个地(市、州)、 2508个县(区、市)已经开通这一电话专线,共计6000多条。另外,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5个别省级市以及196个地市、601个县(区、市)已经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外事领域,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46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31项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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