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书记员15人公告

来源:荔湾区政府门户网 2017-03-08 14:54:18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2017年招聘合同制书记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辅助力量,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根据我院办案人员的配备情况,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人数及职责
 
  (一)招聘职位:书记员。
 
  (二)招聘人数:15名。
 
  (三)工作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做好案件排期、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制作简单的文书和送达工作、办理阅卷和卷宗移送工作、做好案件相关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等。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书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以上28周岁以下(1989年4月1日后至1999年3月31日前期间出生)。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书记员职责与义务。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法院工作经历、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形式。每位报考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一份。报名时间:2017年3月9日至10日,每天上午8:45至11:30,下午14:15至17:00。报名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二楼大堂(龙溪大道273号)。
 
  报名时须递交以下资料:(1)大一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3张;(2)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计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A4版);(3)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报考者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报考期间不能使用不同的身份证;报考人员应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二)考试
 
  书记员的考试分为笔试、速录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
 
  2.速录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速录技能。速录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速录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3.面试当天根据现场抽签确定面试序号,每人面试时间为5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4.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0%+速录测试×40%+面试成绩×40%,如总成绩出现同分情况的,速录测试准确率高的优先考虑。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将以此递补体检人选。
 
  五、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网(lwfy.gzcourt.gov.cn),荔湾区法院官方微信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我院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的或考生放弃聘用的,由本院决定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过期以弃权处理,并按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替补。
 
  六、其他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三)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人员按国家、省、市以及荔湾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四)被聘用人员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五)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3005978
 
  (六)招聘工作由监察室全面监督,监督电话:83006010。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网(lwfy.gzcourt.gov.cn)、荔湾区法院官方微信发布。
 
  本公告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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