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本院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计划公开招聘书记员不超过10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限泸州市辖区内常住户口;
(三)政治素质较好,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0周岁,身体健康;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五)熟悉计算机常用软件、办公软件的操作;
(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有相关工作经验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七)应聘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或违法劣迹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辞退的;
5、有其它不良行为,且不宜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
四、报名
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7年4月17日—4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星期六、星期天除外)。
报名地点: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502办公室。联系电话:0830—8566884。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均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五、资格审查
1、应聘人员要如实、准确填写《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招聘书记员报名表》的各项内容,同时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一张。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应聘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和应聘资格。
2、需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退役士兵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自己有关特长及获奖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3、政审函。应聘人员应在当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政审资料。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等环节,且在招聘工作的任一环节中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六、笔试、面试
应聘人员初审合格,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参加招聘笔试、计算机操作和面试。
七、体检
参加笔试、计算机操作和面试合格的人员,按名次先后等额进入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应聘人员承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要求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体验合格者方可择优聘用。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将组织专人进行政审考察。对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岗前培训、试用期、签订合同
经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拟聘用书记员全部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相应部门和岗位工作。
拟聘用的书记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为优秀及称职者,正式聘用,考核为不称职者不予正式聘用。
十、其他事项
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好的,取消聘用资格。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