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职创业亦需监管

来源:中国商报 2017-04-13 16:36:36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3年,且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也就是留职不停薪。随后,各地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文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哪些专技人员可以参与其中,创新创业期间采取怎样的人事管理政策?
 
  明确4项支持
 
  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人社部表示,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以避免出现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按照人社部的解读,所谓4项支持政策主要指,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其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的,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的发布解除了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起到了“托底”的作用,有利于让专业技术人员到市场上打拼,同时,离岗创业有一个期限,期满后返岗,也避免出现离岗后创业不成面临失业的问题。
 
  各地政策持续落地
 
  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方面,该意见给出的政策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而湖北省规定则是5年,即“离岗期限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具体实践中探索了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在推动促进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悉,目前国家支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大多是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但个别省市已放宽至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如浙江宁波为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允许高层次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政策惠及对象,基本覆盖了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消除创业的后顾之忧,让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浙江绍兴近日还正式推出了《绍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规定,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均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创办企业。
 
  湖北武汉日前出台的《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包括中小学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离岗创新创业的人员。
 
  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方面,意见给出的政策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而湖北省规定则是5年,即“离岗期限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按照宁波市的政策,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有需要可续签一次,两次离岗期限累计可达6年。政策还规定,离岗人员在期限内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原则上由离岗人员所到企业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
 
  绍兴市规定的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不含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并向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参照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确保执行不走样
 
  公职人员离岗创业一定要避免追求“鱼与熊掌”兼得,相关部门一定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创业项目认真审查和把关。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出台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无疑会为当前红火热闹的创新创业潮锦上添花。预计众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借着这一政策利好,纷纷投身到创业热潮当中,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转型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正如许多人担心的,“留职不停薪”的政策,可能造成事业单位人手紧张、部分职员冒领空饷、不利于机构精简等副作用。同时也有人担心,有些关键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其本身日常从事的就是技术管理相关领域,并且这些领域大多是涉及项目招投标等,一旦跃身“下海”创业,难保不会将其在职期间的权力资源延伸到项目领域,或者长期利用“公职资源”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亦官亦商显然与政策初衷相悖。
 
  对此,武汉出台的政策便允许“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事企分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拟到该单位所创办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一规定也是对此次国家意见的一个突破。据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存在部分事企分开的事业单位,武汉市环保局、水务局等部门都提出允许享受离岗创业政策。考虑到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实施,稳慎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武汉市规定该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离岗创业政策。
 
  此外,目前对于公职人员离职后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如公职人员离职后可以变相进入企业管理层,与企业产生关联。如果背后暗藏着权钱交易,不仅会造成社会职业资源的分配不公,更会助长不良风气。因此,公职人员离岗创业一定要避免追求“鱼与熊掌”兼得,相关部门一定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创业项目认真审查和把关,防止以创业为噱头贪占公共利益的虚假创业行为对当前支持创新创业政策造成不利影响。
 
  要有效遏制这些问题,需要相关单位加强人事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及时公开情况鼓励相互监督,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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