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招聘简章(15人)

来源: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7-05-18 13:22:19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医院备案制人数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和《关于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字〔2017〕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公开招聘备案制特需岗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应聘高级岗位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7年 5 月   19日之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2年5月19日之后出生);


  (五)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须在2017年5月19日前取得);


  (六)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以及有不良行医记录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能参加应聘。


  (七)有非法行医记录的,不得报考。


  (八)在编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等应聘的,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信函;已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符合上述情况的考生须在报名期间将证明交医院人力资源部审核。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或提交虚假信息资料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


  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招聘岗位和计划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采取现场提交报名材料审核确认、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


  2017年5月19日—5月24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人力资源部(枣庄市市中区汇泉东路6号)


  3、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单位留存):


  (1)《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2017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


  (2)学历学位证书和身份证;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应聘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3)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7年5月19日为截止日期;


  (4)临床专业应聘人员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应聘人员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如实填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岗位所需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报名资格审核


  医院组织专人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期间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审核通过人员名单、缴费和领取《面试通知单》等具体事宜将在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在医院网站(http://www.zzsley.com/)公布。


  五、考试


  招聘高级岗位和急需紧缺的中级岗位采取专业技能测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如同一岗位出现应考人员面试成绩相同,采取加试办法。面试成绩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面试具体办法及时间、地点在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网站另行通知。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


  六、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考察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主要考察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提供的应聘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医院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考察意见。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前,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将在医院网站上发布体检公告,告知体检有关事项,并进行全程监督。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人员递补


  拟录用人员公示前,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以从进入同一岗位参加面试并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八、公示聘用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上报市卫计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卫计委统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并凭此办理相关录用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期满合格的当月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手续。


  咨询电话:0632-8076115


  监督电话:0632-3317249


  附件1: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附件2: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2017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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