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江津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299人公告
为加强江津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江津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江津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9名(详见附件1、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2017年6月16日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7年6月16日为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7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本次公开招聘提供15个名额(岗位号55、56)定向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江津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江津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江津区内高校的人员)。
以上岗位学校为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以外且享受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农村完全小学,具体招聘学校在选岗前根据农村偏远小学编制余缺情况确定,公布于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四)招聘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高校贫困毕业生
1. 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提供3个名额(岗位号53、54)定向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招聘范围为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江津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江津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江津区及相邻区县内高校的人员)。相邻区县包括璧山区、綦江区、永川区。
2. 身份认定
零就业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就业部门发放的《零就业家庭卡》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区县主管扶贫工作的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件》。身份认定截止2017年6月16日。
(五)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六)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1年6月16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七)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八)服务期限有关事项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指在招聘单位服务期限);未满服务期,不得向区外交流或转聘,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7年6月16日9:00至6月22日18:00期间登录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网络报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应及时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报考信息表,供资格复审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17年6月23日18:00以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岗位。
4.网上缴费(贫困生岗除外)。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2017年6月26日9: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5.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因招聘岗位取消,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岗位。
6.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17年6月28日9:00起至7月1日9:30登录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因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公开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分为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两科分值各100分。
笔试时间2017年7月1日,地点详见准考证。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入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考试。
考生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和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事考试中心自愿购买《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复习资料,其他复习资料自行准备。
(二)面试
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在10人以上的面试比例为1:1.5(出现小数,均入为整数)、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在10人及以下的面试比例为1:2。
凡考生笔试有一科及以上缺考,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未形成竞争的岗位,考生笔试成绩需不低于其他相同笔试科目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公开招聘进入面试的考生须持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报考贫困生岗(岗位号53、54)的考生需提供身份认定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需持所在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持《报名推荐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报名信息表》,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提供的资料与考生报名信息表内容不一致的,一律确定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没有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方式为试讲和结构化面试(试讲分值占总分值70%,结构化面试占总分值30%)。试讲考察考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结构化面试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面试(英语学科用英语试讲),面试总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的,考官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选岗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专业科目测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教育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选岗
公开招聘考生考生确定为体检人选后,根据各自报考的岗位,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选择招聘学校(见附件1)。若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办理。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选岗资格,其缺额在选岗后统一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选岗结束3个工作日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三)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考察(资格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公示及以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信息公布
笔试成绩、面试通知、体检通知、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八、公示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考试总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岗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在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应届毕业生,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拟聘人员或试用期人员未按简章要求时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不予聘用。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未在2017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不予聘用。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其他
考试考务咨询电话:023-47272805、023-47522709。
本简章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江津区2017年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1
2. 江津区2017年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2
3. 报名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