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事业单位登记名称不能“越级”
来源:华声在线
2017-06-27 11:37:25
华声在线长沙讯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2日,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文字。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另外,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湖南”“湖南省”“全省”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记者杨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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