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并轨”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7-06-27 11:43:02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并轨”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改革精神,于2016年12月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江府〔2016〕26号),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7年5月,印发《关于江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启动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并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用人单位一样履行依法参保职责。机关、参公、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保。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用人单位人员一样实行社会养老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三是最低缴费年限门槛同为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均为15年,符合退休条件时方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落地后,江门市机关养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模式由传统的地方财政管理机制转变为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分配机制,有利于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养老与失业保险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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