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新规

来源:南京日报(南京) 2017-07-04 13:51:29
  原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新规
 
  本报讯(记者  毛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跳槽到企业,养老关系应该怎样接续?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一一作了说明。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原各工作单位所在地。其中,在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中央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江苏省社保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保中心。
 
  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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