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公告
来源:辽宁省人事考试网
2017-07-07 11:22:27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2017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
财政管理科研岗位,主要从事财政管理研究、期刊编辑、文字综合等工作,计划招聘1人。
二、招聘人员条件
1.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团队协作能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2.资格条件
①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②行政管理专业;③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7年7月11日以后出生)。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已参加工作的应聘者须在体检前提供工作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2017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但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招聘方式
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fd.ln.gov.cn)上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11日至17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休息日除外)。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及近期1寸同版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3.报名地点:辽宁省财政厅801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三)资格审查
由省财政厅会同科研所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考核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省财政厅会同科研所组织面试,面试重点是应聘者的科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fd.ln.gov.cn)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省财政厅会同科研所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严格审核考察对象个人档案,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正式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存在异议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此次公开招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按规定进行递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24-22827142
纪律监督电话:024-22824496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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