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公告(22人)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方案
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适应国有企业发展需要,吸引高端人才,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打造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现代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聘企业介绍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人资公司)隶属于吉林省国资委,办公地点在吉林省人才大厦。多年来,省人资公司为吉林省人才就业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吉林省经济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
省人资公司是专业从事人才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考前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内训、人员拓展、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国有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招聘职位
(一)招聘职位
详见附表:《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二)招聘范围
面向各级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原则上报考管理岗位的要求大型非公有制企业)。
大型企业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三、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一)根据有关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2. 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较为丰富的与担任职务、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管理岗位者有胜任应聘职位较强的管理能力、领导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正廉洁,工作作风严谨正派;
5.无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记录;
6.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7.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个别基础岗位适当放宽,具体以岗位资格要求为准);
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报名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报考管理岗位者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的。
企业报考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记录的。
四、待遇
聘用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根据企业薪酬制度执行。
五、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方案》确认落实后,将在吉林省人才网、智联招聘发布招聘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
(二)组织报名
凡具备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由省人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通知合格人员参加笔试、面试。
1. 报名及资格审查
时间:2017年8月2日8时30分至8月4日15时。
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2. 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8月4日17时前,由省人资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领取准考证。
3. 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
(2)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报考人员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因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三)招聘程序
1. 笔试。笔试考核综合知识,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信息为准。
注:管理岗位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
2. 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在笔试成绩及格人员中一般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在笔试成绩及格人员中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3. 面试。管理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面试。
4. 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省人资公司党群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学历、履历、任职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实。考察对象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参加招聘资格的,以及在招聘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加招聘资格。
5. 研究决定。根据考核情况,经省人资公司党总支会决定,确定最终人选。
6. 正式聘用。公司与聘用人选签订试用合同,对招聘人员实行一年的考核期,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聘职务的正式聘用;不胜任试聘职务的予以解聘。
注:合同签署主体为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或吉林省彩虹人才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六、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中涉及工作和任职年限、年龄等计算以及有关情况的掌握均截至2017年8月4日。
(二)报名投递邮箱jlsrzzp2017@163.com,咨询电话:0431-85611167。
(三)本方案由省人资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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