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员工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
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
2017-09-06 13:55:09
原标题:事业单位员工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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