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招聘基层专职统计员190人公告
为加强全市基层统计力量,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留汉就业,投身统计事业,为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中,招聘190名基层专职统计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基层专职统计员共190名,各区基层专职统计员招聘人数见《2017年各区招聘名额、报名地址及咨询电话表》。
二、报考条件
(一)应聘基层专职统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数学统计类、经济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和财务会计类专业,其中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仅面向武汉地区高校或武汉籍外地高校毕业生,往届高校毕业生目前应在武汉市居住或工作;
3、年龄30周岁以下(1987年8月31日后出生),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9月7日9:00—9月11日17:00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武汉人事考试网(http://www.whptc.org)或武汉人才(专技)考评网(http://www.whrckp.com)填写报名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提交报考申请。每位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区的职位进行报名,并且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考,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审核时间:9月8日9:00—9月12日17:00(工作日审核)
考生持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指定审核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复审。
各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局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个人信息,对照报考资格条件,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在网上确认审核通过;对未通过审核的,应说明理由。
网上报名、审核截止后,审核合格人数与职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低于3:1的,相应核减公开招聘计划数。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应聘人员应于2017年9月22日9:00至9月24日9:30,登录武汉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A4纸张黑白打印即可)。
(四)考试时间及方式
1、笔试。笔试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星期日)上午9:00,笔试内容为《基础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按笔试准考证上指定地点按时参加考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各区从高分到低分按面试人数与职位招聘人数2:1的比例确定,面试公告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于10月上旬在武汉人事考试网上发布。进入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及地点参加面试。如有放弃面试的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面试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临场应变和心理素质等能力。
3、计算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综合成绩。
(五)体检、考核
各区将报名考生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4:6比例计入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修订内容执行。体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符合条件人员。
考核由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毕业学校、居住地或现工作单位联系,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其综合素质和现实表现情况。
(六)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武汉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聘用。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查实的,取消聘用资格,依次予以递补。
(七)聘用、管理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各区人力资源局人才服务中心、区统计局和拟聘用的基层专职统计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聘期2年,一年一聘。应届毕业生聘用后应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在市统计局统一指导下,各区统计局负责基层专职统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市、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予以监督。基层专职统计员聘期满2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四、待遇保障
各区聘用的基层专职统计员享受“五险一金”,年工资待遇不低于武汉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武汉市统计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2830747、82847789、82817020
武 汉 市 统 计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