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大连瓦房店人民法院招聘33人公告
为缓解市法院审判辅助力量不足问题,根据瓦房店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3名雇员制工作人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二、招聘人员性质及招聘数量
人员性质:雇员制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本市地方财政拨款,由市法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招聘岗位及招聘数量:法官助理23名(A01岗位20名、A02岗位3名)、A03岗位司法协警10名,总计33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雇员制工作人员岗位招聘计划》(附件1)。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户籍、身高、体重、视力、婚姻及其他条件。详见附件一。
(三)应聘岗位人员的专业条件参照《2016年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应聘A01、A02岗位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应聘A03岗位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
(四)身体健康,没有吸毒史,没有纹身或刺青(少数民族因宗教信仰除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与原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尚未解决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2017年9月8日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请报考人员本人于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4日上午8:30分—11:00分,下午13:30分—16:00分,持报名所需材料到瓦房店市巡特警大队参加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资格审查
由报考人员本人带《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招聘雇员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附件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3张、与招聘条件相关的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瓦房店市巡特警大队进行资格审查。未经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不符合报考条件。
3、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不低于3:1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未达到3:1竞争比例时,取消或按比例缩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并通知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报考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对不同意调整或不能调整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资格。
4、注意事项
(1)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与考试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查所提供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考生自报名至录用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生应随时了解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4)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不得兼报两个及以上岗位。
(5)考生在考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6)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生在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领取时间:2017年9月19日上午8:30分—11:00分
领取地点: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西门岗。
(四)考试(考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考试采用笔试(A01、A02、A03岗位)、体能测试(A03岗位)、笔试和面试相结合(A01、A02、A03岗位)的方式。
1、笔试(A01、A02、A03岗位)
笔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为一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测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笔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成绩将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占总成绩比重为:A01、A02岗位50%;A03岗位30%。A01、A02岗位笔试成绩按1:2比例入围面试(人数不足时,以实有人数参加面试)。A03岗位为笔试成绩按1:4比例入围体能测试(人数不足时,以实有人数参加体能测试)。
2、体能测试(A03岗位)
笔试合格的人员,按照司法警察(协警)体能素质测评标准执行(附件3),体能测试汇总成绩不达标(60分以下)即被淘汰,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比重的30%。笔试加权体能测试成绩按1:2比例入围面试(人数不足时,以实有人数参加面试)。
3、面试(A01、A02、A03岗位)
面试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综合素质和仪表气质等方面。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工作由市法院组织实施。面试成绩占总成绩比重为: A01、A02岗位50%;A03岗位40%。
4、成绩汇总
根据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按岗位总成绩分别由高到低确定拟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 A01、A02岗位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名;A03岗位按体能测试成绩高低排名。A01、A02岗位的笔试成绩仍相同的,需通过加试的方法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A03岗位体能测试成绩仍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名;A03岗位体能测试和笔试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体能测试(1000米)确定体检人员。
(五)体检
拟参加体检人员,按通知要求到指定的体检中心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组织考核
体检合格后,由市法院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组织考核。主要了解被考核人在原部门的政治思想状态表现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一律取消其招聘资格。
经体检和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同职位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核。
(七)公示
1、对体检、考核合格的初定人选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满后,因聘用人员不签订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八)聘用及管理
经公示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对象,并由市法院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章进行管理和年度考核。
五、聘用政策和待遇
1、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市法院综合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由市法院与之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市人社局鉴证备案,一年一聘;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事项和泄露审判秘密的聘用人员,市法院可按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2、工资待遇:
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为2900元/月(含个人承担各项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由市法院逐月从聘用人员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原为市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的,需本人申请解除原与市法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原非市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的,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培训班及培训资料与本次考试组织机构无关。
本方案由市法院进行解释,联系电话:0411— 85556909 85556702 85556891 85556855。
附件:
1、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雇员制工作人员岗位招聘计划》.xls
2、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招聘雇员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xls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