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112人公告

来源:红河人才网 2017-10-26 10:10:04
  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红河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红人社发〔2017〕1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决定开展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人数及范围
 
  本次选聘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2人。具体选聘的单位、岗位、人数、选聘范围、岗位条件等详见《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选聘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红河州内的报考人员在红河州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须满5年。新聘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服务年限须满5年(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前在基层的服务年限,不视为新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的服务年限)。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若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年限协议的,应遵守相关协议规定。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0月。
 
  3.符合公开选聘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0月。
 
  4.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结果除外)
 
  5.具有公开选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身体健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单位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限未满的。
 
  3.审计机关正在审计尚未作出审计结论的。
 
  4.违规进入事业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未作出处理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6.尚在试用期的。
 
  7.公开选聘用后即与单位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岗位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选聘岗位具体条件要求详见《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要求:每人限报1个岗位,符合选聘条件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本人如实填写《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管理权限报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盖章。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3份;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 份;
 
  (3)工作岗位聘书复印件(需由组织人社部门签署“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符合加分条件的还需提交表彰证书或表扬表彰文件复印件(需由相关部门签署“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岗位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交工作经历证明;
 
  (4)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张和电子版(JPG格式);
 
  (5)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一楼招聘大厅(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州政务服务局一楼)。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现场代为报名。
 
  到报名截止日期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选聘资格。
 
  4. 资格审查:
 
  各选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个公开选聘岗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原则上予以取消。公开选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公开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5.领取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选聘。
 
  领取准考证的地点: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州政府办公楼C217室)。电话:0873-3732550。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经历业绩评价。笔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经历业绩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在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公开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面试、经历业绩评价各项分值均为100分。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经历业绩评价得分加权计算,满分为100分。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面试成绩×30%+经历业绩评价得分×30%。公开选聘综合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作为公开选聘人选。
 
  对红河州内脱贫攻坚一线实绩突出,符合报考条件,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表彰的(以表彰证书或表彰表扬文件为准,在报名时提交),笔试成绩给予加5分。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范围为政治理论与政策、职业道德、法律基础知识、岗位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文字组织表达能力、时事政治(含国情、省情、州情)等。笔试类别分医疗卫生类和综合管理类,医疗卫生类主要适用于州卫生职业学院医疗卫生岗位(岗位代码038、041)、州卫计委下属卫生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岗位(岗位代码042至072)和州级机关幼儿园儿童保健医生岗位(岗位代码090);综合管理类主要适用其他事业单位岗位。笔试不指定命题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2017年11月11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布。
 
  2.面试。面试采取答辩、专业提问、情景模拟、实际操作、跟班作业、结构化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公开选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放宽开考比例的岗位,以岗位选聘人数3倍比例范围内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前,因报考人员放弃造成面试名额空缺的,按照进入面试人员的条件依次从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因该岗位无人递补造成面试人数与公开选聘计划数不足比例的,可进行等额、差额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及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布。
 
  3.经历业绩评价。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之和(笔试成绩(含加分)×40%+面试成绩×30%,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按每个选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岗位选聘人数2倍比例范围内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选。若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选笔试、面试成绩之和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以面试成绩高的进入经历业绩评价。经历业绩评价主要评价报考人员学习和工作经历、工作实绩、奖励情况、岗位匹配程度等情况。经历业绩评价得分在“红河人才网”公布。经历业绩评价表附后(附件3)。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
 
  面试、经历业绩评价由公开选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考察和体检
 
  1.确定考察对象。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选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考察人选。若考试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若面试成绩仍相同,则按经历业绩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若经历业绩评价得分仍相同,以加试(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考察工作由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聘岗位的匹配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时要注意审核考察人选的个人档案,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及廉政情况等。
 
  3.体检。对考察合格者,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12月30日修订),由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体检人员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公开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选聘人员名单,并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满前,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和个人放弃3种情形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若递补人选考察或体检仍不合格或个人放弃,取消该岗位的本次公开选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聘的,由各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并按调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聘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选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群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参加公开选聘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选聘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违反相关纪律,弄虚作假报名参加选聘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选聘资格。
 
  (四)公开选聘工作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和变通。
 
  五、重点说明
 
  (一)红河州内的报考人员在红河州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须满5年。新聘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服务年限须满5年(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前在基层的服务年限,不视为新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的服务年限)。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若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年限协议的,应遵守相关协议规定。
 
  (二)请各位报考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红河人才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如因报考人员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报考人员负责。
 
  (三)报考人员具有相应职称,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由本人在报名时提交书面承诺。
 
  (四)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报名时未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不得参加此次选聘。
 
  六、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
 
  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0873-3730342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873-3732130
 
  (二)报名咨询电话:
 
  州委党史研究室:0873-3730487
 
  共青团红河州委:0873-3730367
 
  州委宣传部:0873-3736591
 
  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0873-3732135
 
  州委党校:0873-3649540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0873-3056177
 
  州地震局:0873-3732685
 
  州农业局:0873-3732407
 
  州工信委:0873-3732071
 
  州交通运输局: 0873-3733234
 
  州水利局:0873-3732316
 
  州教育局:0873-3732150
 
  州卫计委:0873-3743949,0873-3732176
 
  州发改委:0873-3736279
 
  州文体广电局:0873-3055166
 
  州扶贫办:0873-3732716,0873-3732727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3-3730772
 
  州林业局:0873-3732345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0873-3197075
 
  州人社局:0873-3732546
 
  七、 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八、 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2.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度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3.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经历业绩评价表
 
  4.工作经历证明(样式)
 
  5.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分类试行指导目录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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