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动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
来源:新华网
2017-12-29 08:59:36
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推进方案的时间节点,7月1日启动省本级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发放业务,涉及1372家,人数达24万人。
启动范围、时间
启动范围:省本级已参保登记且已申报核心业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启动核心业务名单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 hbrsw.gov.cn)通知公告中查询或咨询单位(参保单位可在“集中参保”QQ群查询,群号:366764899)。
启动时间:2017年7月纳入新制度征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征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5号)规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缴费项目: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津贴、生活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缴费项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艰苦边远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缴费项目内月平均工资计算;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缴费项目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月缴费项目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比例为4%。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5号)和《关于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交通费等统筹外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27号)规定: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老人”)待遇项目和发放渠道。
1、纳入新制度的退休人员中的“老人”,原由省财政发放或单位发放的退休费中以下项目: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纳入新制度,转由省社保局发放,从新制度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费、劳模荣誉津贴、取暖费等由原单位继续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纳入新制度的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的退休人员以下项目: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纳入新制度,由省社保局发放,从新制度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补偿金由省社保局按原标准发放。
交通费、劳模荣誉津贴、丧葬费改由单位负责发放。
(二)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待遇项目和发放渠道。
1、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中人”新办法养老待遇统筹项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职业年金。
“中人”老办法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由于国家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尚未完全到位,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纳入新制度的“中人”目前暂按新制度老办法计发待遇,预发养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由河北省社保局发放;政策条件具备后,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多退少补。
3、其他项目按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试点制度退休人员享受的个人账户补偿金自新制度启动核心业务后不再按月发放,待新制度与试点制度业务清算完成后,其改革前原试点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按政策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新人”)待遇项目和发放渠道。纳入新制度的“新人”退休后待遇统筹项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职业年金,由省社保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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