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宁波慈溪市招聘紧缺岗位卫技人员99人公告
来源: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01-02 08:10:54
2018年慈溪市公开招聘紧缺岗位卫技人员公告
为加大卫技人员贮备,优化队伍结构,改善医疗卫生单位紧缺岗位卫技人员缺乏的实际,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决定公开招聘紧缺岗位卫技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标、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指标
共招聘99名,其中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事业编制卫技人员指标91名,公立医疗机构流动到协和医院、明光眼科医院等民营医疗机构指标8名。具体岗位指标等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
1、研究生学历的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科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
2、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麻醉学、眼科学(眼视光医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临床医学、全科医学、社区医学、急诊医学专业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会人员;
4、宁波生源(指经高考并被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卫生事业。
2、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6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和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
时间:2018年1月6日-1月8日,8:30-11:30、14:00-16:30。
地点: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1258号,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办法:应届毕业生持原户口簿(无生源地要求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1寸照片2张、《报名登记表》(附件2)接受资格初审。社会人员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等接受资格初审。
准考证发放:报名者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领取。领取时间以报名现场的通知为准。
(二)考试
1、笔试
笔试时间:1月13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急救医师岗位的考生须同时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内容包括医学基础综合知识(占20%)和岗位对应专业知识(占80%),题型为客观题,满分为100分。临床医学、急救医师岗位对应专业知识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预防医学岗位对应专业知识指预防医学专业知识(占80%)。
2、面试。所有考生均需参加面试,其中,报考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麻醉学、眼科学(眼视光医学)的考生面试时间初定1月9日,报考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急救医师岗位的考生面试时间初定1月14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有关通知。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求实精神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不足60分者淘汰。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
报考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麻醉学、眼科学(眼视光医学)的考生,在本岗位指标范围内,按面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考生依次选择招聘单位、岗位;若面试成绩并列,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后确定次序。
报考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急救医师岗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的80%和面试成绩的20%计算总成绩,在本岗位指标范围内,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考生依次选择招聘单位、岗位;若总成绩并列,则以笔试成绩高者列前;如笔试成绩仍并列,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后确定次序。
(四)签订就业协议。拟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体检标准总体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德才表现和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其中被认定为不宜聘用对象的(详见附件3),考察结果为不合格。
(七)聘用。考察合格者于2018年8月15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根据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慈党发〔2014〕75号)规定招聘,并按省人力社保厅、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精神管理,人员招聘后与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拟聘用人员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聘用。
(三)人员聘用后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合同首签6年,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下属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卫生计生部门无关。
本次招聘在市纪委、市人力社保局监督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63838599。政策咨询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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