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公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12名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12名,招聘职位及方式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此次招聘职位为合同制书记员10名、辅警2名,被录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我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不再具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辅警身份。
二、招聘条件
(一)书记员
1.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 年龄2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3. 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4. 熟练掌握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每分钟中文录入80字以上,且正确率为80%以上;
5. 身体健康。
(二)法警
1.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 年龄2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3. 中专以上学历,法律、公安及相关专业优先、退伍军人优先;
4. 男身高173厘米以上,女身高163厘米以上;
5. 双眼裸视力4.9以上;
6. 体能测试达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的及格标准;
7. 本人、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未受过刑事处分;
8. 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及时间: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2018年1月16日至1月23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1319室报名(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168号。) 联系电话:2666682、2666273。
3.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
(2)报考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获奖证书(以上材料需交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报考者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报名表上贴一张,另一张留存)。
报名登记表的电子版及其他材料的扫描件另行发送至zhzyzzc@126.com。
(4)报考者若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有关事项于考试前2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www.zhcourt.gov.cn)公布。
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0%+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50%(成绩分数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1.笔试:笔试主要考察文字表达能力,出一道题目,由考生写一篇文章,800字左右。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20%。
2.技能测试:(1)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测试:书记员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文字录入速度与正确率。打字测试分看打(15分钟)和听打(30分钟)两部分,成绩由打字软件自动统计,两项成绩分别占打字成绩的40%和60%。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2)体能测试:法警主要测试体能,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的标准。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
3.面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主要考察考生形象、仪表、气质、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等。面试采取考生先自我介绍,考官提问交流的方式进行。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三)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在珠海市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所产生的空缺可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2.考察:主要对应聘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以及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所产生的空缺可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和考核合格后,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情况反映,或收到情况但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五)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聘用人员不办理工作关系调动。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工作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756-2666200。
(二)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立即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贯穿于招聘的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程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立即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四)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报 名 登 记 表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