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司法鉴定中心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简章,为适应司法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拟在全自治区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往届毕业生中招聘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一、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基本情况
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6年,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批准并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我中心本着忠于科学、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态度,为社会提供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服务。本中心现开展以下司法鉴定业务:
1、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
4、法医毒物鉴定: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代谢物及乙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等。
二、招聘范围
具有乌兰察布市籍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三、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助理人员4名,从事司法鉴定中心相关岗位,岗位及具体招聘人数详见附件《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助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表》。
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品学兼优,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违法记录。
2.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仪表端庄,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的相关标准。
5.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学位证。打印(学信网查询单)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记录、因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五、专业条件
法医学专业、化学专业、药学专业、医学检验学专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计算机应用基础能力。
六、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初审、政审、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和聘用的程序进行。
七、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由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参照相关公开招聘人员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1.报名时间:2018年2月1日-3月15日
2报名地点:乌兰察布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11楼1109室
联系电话:0474- -8985085
联 系 人:韩振娅 耿丽清
3.资格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一寸蓝底照片4张。
八、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九、工作待遇及相关要求
1、新聘助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助理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每月1660元,试用期满后,薪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十、其他
(一)建立司法鉴定助理人员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要慎重报考,除笔试外的其他环节放弃的考生,记入诚信档案。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办理聘用手续后,考生放弃或取消聘用导致人数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放弃或被取消聘用的考生直接记入诚信档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记入诚信档案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六)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公开招聘助理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对招聘简章各项要求的最终解释权。
招聘咨询电话:8156875
招聘举报电话:815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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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
201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