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管理局政法委招聘公告
来源:农垦建三江信息港
2018-03-22 11:00:37
建三江管理局政法委公开招聘社会化用工人员岗位公告
为加强管理局政法、综治、维稳、防处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管理局政法委员会现有情况,经管理局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社会化用工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二、招聘计划和岗位
负责综治、维稳工作的社会化用工岗位2人。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4. 身体健康(无纹身),热爱岗位工作;
5. 农垦建三江管理局辖区内户口。
(二)岗位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
(二)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其他资历 |
政法机关党委、综治、维稳、防处工作岗位 | 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 男性 | 第一学历为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不限 | 不限 |
(三)下述人员不可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4月3日8:30——16:00时。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4、报名咨询电话:政法委:0454-5790624,联系人:姜云飞。
5、报名资料: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1)《建三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2)毕业证;(3)学位证;(4)高考成绩单或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录取名册;(5)身份证;(6)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有效期30日内);(7)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18年4月3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2、资格审查地点: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3、资格审查项目:报名资料。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
由建三江管理局政法委协同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1、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2、笔试:
(1)笔试内容:试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查岗位所需的文字表达等公文写作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等方面知识。
(2)考试日期为2018年4月4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面试: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谈,考核应聘人员专业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工作的方法和技能等。根据笔试成绩和加分项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
4、考试实行加分制,具体加分办法如下:
(1)具有中共党员身份或退伍军人身份的,加3分,两者兼具的加5分。
(2)法律专业加3分、中文、社会管理、人力资源专业加2分。(其他专业不加分)。
(3)具备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计算时间截至2018年3月20日)加分2分。
以上加分项由审核组成员在考生资格审查时进行计分并签字备案。
5、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加分项成绩。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公示和审批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在管局机关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有关要求到管局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
(六)监督
由纪检委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454-5790713。
(七)有关待遇
按社会化用工管理,试用期2个月,工资参照管理局社会化用工行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月,试用期合格后工资为2100元/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五险,签订社会化用工劳动合同(两年)。
五、招聘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考务安排。对在报名、资格确认、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管理局政法委
2018年3月21日
管理局政法委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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