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招考编外辅助人员8人简章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编外辅助人员招录简章
根据《张家港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意见》(张政办〔2012〕9号),因工作需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招考编外辅助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招考单位 |
招聘职位 |
招聘人数 |
专业 |
学历 |
市人民检察院 |
速录员 |
8 |
不限 |
大专及以上 |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7年5月13日至2000年5月13日期间出生);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张家港市户籍(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张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视为具有张家港市户籍);
6.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凭配偶或父母的张家港市户籍报考;
7.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2)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8.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开招聘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5月13日(周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2.报名地点: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东路106号)一楼大厅。
3.报名资料:报名者现场填写《报名表》,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3张1寸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背面写好姓名)。
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张家港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同在张家港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国(境)外学历人员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考生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经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成功者于2018年5月16日(周三)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30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1.第一轮考试(技能测试和笔试)
第一轮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技能测试、笔试分数均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
①技能测试。技能考试考察考生的计算机文字速录能力,考试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5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
②笔试。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公文写作和文字表达能力,闭卷考试。
在技能测试和笔试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技能测试分数的50%和笔试分数的50%计算第一轮考试成绩。在第一轮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3倍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2.第二轮考试(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分数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
3.总成绩计算
在面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技能测试占30%,笔试占30%,面试占40%)从高到低,以拟招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取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再相同取笔试成绩高者,再相同则加试)。
(三)体检和考察(政审)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对体检合格者,统一进行考察(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四)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发放录用通知书。报名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其本人负责协商解决。本院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保等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四、纪律和监督
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考过程中,报考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和录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为便于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55370823。
五、本《简章》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12-55370822。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