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营山县委党校考核招聘2人公告
中共营山县委组织部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文件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中共营山县委党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2名工作人员,现将公开考核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2。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并完全符合《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为《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18年毕业的报考者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并实际持有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前取得并实际持有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8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附件1《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最高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两栏分别完全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考核招聘单位、岗位和名额
本次招聘在中共营山县委党校经批准设置的岗位内招聘。具体岗位及名额详见附件1《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接受委托报名。报名地点: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办公室(地址:四川省营山县模范街120号(会展中心)),报名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至6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逾期不再补报。
报名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报名时,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报考者报名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不得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填报虚假信息及材料。
(三)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与学历相对应的且在验证有效期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近期同底免冠正面1寸彩照2张,到报名点领取并如实、准确填写《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报名资格审查由中共营山县委党校负责。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五、面试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结构化面试的主要范围为意愿素质(动机愿望、职业责任感、敬业精神、竞争意识、兴趣爱好等)、智能素质(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等)、人格素质(举止仪表、性格气质等)和知识素质(综合知识、专业知识)等方面。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所有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领取《面试通知书》: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于2018年6月13日工作时间内(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在报名点领取《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签到候考。签到时,上述证件不齐备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签到候考的作放弃面试资格处理。
(三)面试成绩公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
六、公布成绩
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营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及排名。
七、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报考岗位的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体检人员。如确定的体检对象面试成绩相同而影响取舍时,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确定体检人员,将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被确定体检人员统一到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集合地点由中共营山县委党校电话通知体检人员。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处理且自负其责。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体检递补人员出现成绩并列,则采用本条第(一)款的办法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八、考察
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察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察的报考者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营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报送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报考单位、报考岗位、面试成绩、排名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可先报送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确认,在任一时间和环节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或聘用人员资格。公示期间(含公示后)因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人员由中共营山县委党校负责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拟聘人员必须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供个人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档案。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参加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相关协议)或未按时报到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
通过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及上编等手续。拟聘用人员逾期(以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时间为准)不能办结相关手续的(有特殊事由的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延期),作自动弃权处理且不予递补。
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凭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
通过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其聘用资格。因此而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一、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特别提示
(一)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中共营山县委组织部、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营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的,责任自负。
(二)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三)本公告要求的招聘条件系指从报名起至办理聘用手续时报考者均须完全符合招聘条件及要求。
(四)中共营山县委组织部、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营山县委党校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三、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中共营山县委组织部: 0817-6891283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17-8377693
中共营山县委党校: 0817-8221472
营山县纪委监委: 0817-8221253
附件1.中共营山县委党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中共营山县委组织部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