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璧山区(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人简章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8-05-30 09:56:00
  璧山区公开(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充实教师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17名(其中考核招聘3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8年公开(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执行。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符合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3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的前一天);
 
  6.往届毕业生报考岗位要求的所有证书需在报名当日前取得,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等证书;
 
  7.报考岗位13、岗位14的,自愿在我区服务5年(招聘单位至少2年)及以上,未满服务期限,不得向区外交流转聘,否则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等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学校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被我区拟聘的事业人员;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8年6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璧山区公共服务中心2号楼418室),联系电话:(023)85284502。
 
  (三)报名方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应聘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书(报名时尚未取得的不提供)以及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应聘者需提前填写并打印《报名表》,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者,随各类证件复印件一并提交。其中报考岗位1—12的考生还需提供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50元。
 
  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身份证和报名相关资料。
 
  (四)开考比例
 
  岗位1—12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考试人数×考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聘的岗位,由区教委向该岗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岗位。岗位13、14无开考比例限制。
 
  (五)领取准考证
 
  报考岗位1—12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8年6月15日下午14:30-18:0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各岗位报名人数、通过资格审查人数及最终缴费人数一览表于报名结束3日内在璧山区教育委员会(http://www.bseduc.com/)网上公布。
 
  五、考试考核
 
  (一)报考岗位1-12的考试考核
 
  1. 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总分100分。笔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详见《准考证》。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于测试后3个工作日内在璧山区教育委员会(http://www.bseduc.com/)网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
 
  2. 面试
 
  面试人选按拟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进入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不低于此次招聘岗位中按1:3比例人数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专业技能测试、模拟上课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各岗位具体面试方式见《一览表》),总分100分,当场公布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和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二)报考岗位13、14的考试考核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岗位13、14的考生即取得考核资格。考核主要通过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当场公布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和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核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1.岗位1—12计算方式: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2.岗位13、14计算方式: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3.考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体检
 
  体检由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教委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教委组织招聘单位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公示及以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毕业时间、学历(学位)、专业、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岗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未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若被聘用人员未在璧山服务满5年(未在招聘单位服务满2年),除解除人事关系外,并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
 
  被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信息发布
 
  笔试成绩、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拟聘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均在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网上发布,请考生及时查询。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社局和区教委负责解释。
 
  工作建议邮箱:2522912065@qq.com。
 
  联系咨询电话:023-85284502 徐老师
 
  附件:1-3下载
 
  1. 璧山区2018年公开招聘学前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 报名表
 
  3. 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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