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盐城滨海县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专技人员40人公告
滨海县卫生事业单位2018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专技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滨海县卫生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40人,岗位及名额见《滨海县卫生事业单位2018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㈠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表中注明的为准。
4.我县卫计系统在编人员不可报考。
㈡资格条件
岗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附件1)
三、报名
㈠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7月26日至7月27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6:00;
报名地点:滨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事科(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港城路3号);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㈡报名注意事项
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报名表(附件2);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信网查询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5.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粘贴在报名登记表上;
7.其他报考岗位所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需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通畅,否则后果自负。
㈢资格审查
由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本次招聘的开考比例详见岗位表,招聘岗位数与通过资格审核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情况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不能降低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7月30日上午8:30至12:00凭居民身份证到滨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1.考试方式:卫技类01-05、非卫技类13岗位的考试方式为直接专业面试,其余岗位采用笔试、面试(专业面试或结构化面试,详见岗位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内容为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县三院临床医学专业笔试内容为精神医学相关专业知识);
3.笔试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所有应聘人员均需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笔试卷面总分为100分,设60分合格线;
4.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同分同进,不足的按实际人数入围)。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凡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影响资格复核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专业笔试成绩,在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总分100分,设60分合格线。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结束后,卫技类01-05、非卫技类13岗位的面试成绩即为应聘人员最终成绩,其余岗位按笔试成绩占65%(或50%)、面试成绩占35%(或50%)的比例(详见岗位表)计算应聘人员最终成绩。
五、体检、考察
在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人员中,根据应聘者最终成绩,按招聘专业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如有总分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如有笔试成绩再相同的按学历层次从高到低确定;仍相同的,组织加试确定,加试时间、方式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标准参考公务员考察标准执行。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招聘专业岗位空缺时不递补。
六、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所有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www.binhai.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聘用入编手续,首聘服务期为5年。
拟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于9月31日前寄送至滨海县卫计委(地址:江苏省滨海县港城路3号,邮编:224500)。对证件不全、档案未转入、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不予聘用。
八、纪律监督
县纪委第十派驻纪检组负责对本次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15-80866010。
本公告由滨海县人社局、滨海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5-84198277,0515-89196060。
附件1:滨海县卫生事业单位2018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附件2:滨海县卫生事业单位2018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