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8人公告

来源: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8-07-23 10:57:24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因司法办案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聘用制书记员。为切实做好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客观、公正、公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信息


  招聘人员为非编制内聘用制书记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检察案件中的记录工作;2.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3.其他与办案有关的事务性工作;4.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能保守工作秘密,无不良记录;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标准;


  4.吉安市户籍,家住吉安县城或吉安市区;


  5.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文字功底,能熟练操作Word/WPS、Excel等办公软件;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两年及以上检察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7周岁(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7.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应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或被开除公职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实行网上诚信报名,报名者登录吉安县人民政府网下载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附电子证件照),并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及简历(主要是学习或工作经历及获奖情况)通过Email发送至 346675683@qq.com,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7月31日,联系人:刘佳,联系电话:0796—8441067。


  (二)资格初审


  报名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其他相关技能证书、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蓝底彩色二寸照片2张到吉安县人民检察院3楼政工科进行资格初审,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8月7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资格审查由政工科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机试和面试,考试总分100分,笔试、机试和面试各占20%、30%和50%,笔试、机试、面试以及总成绩,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排位靠前。


  1.笔试


  经资格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准予参加笔试,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语言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笔试前发放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机试


  机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办公软件应用能力。


  3.面试


  面试入闱人员按笔试、机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如考生人数超过24人,取前24名进入面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闱面试,如果考生人数未达到24人,参考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入闱人员名单将在吉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县人民检察院网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素质。


  (四)体检


  1.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政审对象;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五)政审


  1.由吉安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考察工作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


  2.因体检、政审不合格而出现的空缺额,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聘用


  召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体检和政审合格者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者正式予以聘用。


  四、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1.招聘人员全部为编制外聘用,体检合格正式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3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如发现招聘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能胜任本岗位的,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满组织综合考核;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2300元,另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等。


  3.对聘用人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一年一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予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4.因政审不合格、自己放弃聘用、解聘等情况造成书记员空缺的,由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择优录取或另行招聘。


  5.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聘用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但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除外;未获批准前,聘用人员不得自行离职。


  本公告由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doc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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