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招聘14人简章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2018年公开招聘(列入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一、医院简介
内蒙古第四医院始建于1953年,新院是2003年由内蒙古SARS救治中心与原内蒙古胸科医院合并组建而成。主要负责结核病、SARS病等呼吸道传染病,肝炎、痢疾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虫媒传染病、经血液和性等途径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重大食物、职业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开展必要的综合医疗服务。
我院新建的康复中心,编制床位400张,以骨科康复、呼吸系统疾病康复、神经康复为重点,主要开展骨关节、脊髓、脊柱及运动损伤康复,呼吸系统康复,脑卒中、脑外伤后康复等,帮助患者最大程度地恢复功能,提高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在打造特色康复学科的同时,兼顾发展医养结合的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业务。建成以“大专科、强综合、平战结合”为办院宗旨,集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康复及综合医疗服务为一体的医疗、科研、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招聘计划
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人(列入编制)。其中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这三类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岗位2人;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
(一)“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二)“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三、招聘对象和应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人员;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含2018年应届毕业生,下同);
3.不具有内蒙古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应聘:
(1)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2)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
(3)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含2018年毕业的应届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
(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规定时限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以上条件中,应聘人员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前;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8年7月30日前(含招聘岗位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应聘人员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起点毕业生,且学历、学位双证齐全,(《招聘岗位表》中对学历另做要求的,以《招聘岗位表》为准)。
5.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30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含2018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凡是到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再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2018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四)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才网,网址:http://www.nmgrc.com。
2.报名时间
(1)“项目人员”岗位,报名时间:2018年8月8日9:00-8月9日17:00,资格初审时间截至到2018年8月9日19:00,交费时间:2018年8月8日9:00-8月9日24:00。报名交费截止后若“项目人员”岗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改为普通岗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相同的,合并招聘计划),允许其他人员报名。
(2)普通岗位报名时间:2018年8月10日9:00-8月13日17:00;资格初审时间截止到:2018年8月13日18:00;交费时间:2018年8月10日9:00-8月13日24:00。
3.应聘人员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用身份证(或护照)要与参加考试时所用证件一致。
4.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大学本科的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专业即可)、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和从事的主要工作即可),否则,不予审查通过。应聘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
5.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资格初审及缴费
1.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医院人事科负责。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后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
2.初审通过的人员须按照要求在网上进行交费。笔试考一科,报考费为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免交报考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的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应聘者报考费的减免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应聘者在2018年8月20日-8月24日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报考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2018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持加盖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成吉思汗大街交汇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8号楼6楼)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对应聘人员减免的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财务部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
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这两类应聘人员将所在地旗县(市、区)扶贫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复印件,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连同应聘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笔试结束前发送电子邮件至内蒙古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退费邮箱(电子邮箱:zkpkstf@163.com),经审核确认后,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人员,不再退费。
3.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至8月17日24:00。
(三)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一般不低于4: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开考。对于医院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岗位,我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视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调整后的岗位,报名结束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医疗卫生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3.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择汉文试卷的人员,必须用汉文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的人员,必须用蒙古文作答。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4.笔试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具体时间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地点为:呼和浩特市。
5.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6.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民族加分
7.笔试结束后,医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设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8.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程邀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并监督,资格复审通知提前7天在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官方网站公布。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3.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各一式二份),并携带2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其他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
4.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还须提供自治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5.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2018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中的“岗位招聘条件”为准。
6.资格复审通过的应聘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发放《面试准考证》,进入面试环节。
7.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报名网站公告,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8.资格复审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五)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为10分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2.应聘人员凭《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护照)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开考前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可用汉语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4.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六)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社厅审核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组织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1.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人社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于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2.考察
体检结束后,针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考察。具体工作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八)公示与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公示前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社厅审核。
2.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结束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和个人备案表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社厅审批。
4.拟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审批通过后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面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聘工作接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的督察员全程监督。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的要求执行。
9.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负责解释。
(十)咨询和监督电话
1.咨询电话:0471-2317369(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2.网报技术咨询电话:
0471-6601340 6601342(内蒙古人才网)
3.监督电话:
0471-6924898(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471-694491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