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法官学院招聘公告
广西法官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法院系统的相关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广西法官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现役军人;已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未满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详见《广西法官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面向全国公开招聘。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法
现场报名递交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将报名材料邮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以邮寄方式报名的,建议使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并注明报名材料,邮寄前将报名材料传真至0771-5788796),不接受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报名。报考人员须填写《广西法官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
报名材料包括:报名表1份,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反映本人工作经历(报考职位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提供)、表现和专业技能(如技术等级和职称证书以及获奖情况等)的相关材料。
2.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9月26日至9月28日(现场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771-5788765,0771-6756018
传真电话:0771-5788796
现场报名和邮寄材料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2105办公室
邮政编码:530028
3.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将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确定为考试人选。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西法院网(gxfy.chinacourt.org)公告。
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
1.笔试
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比例至少应达到1∶3,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开考。报考人员于考试前一天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验证报到,邮寄报名材料的,需同时提供报名材料原件,经验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笔试成绩将在广西法院网(gxfy.chinacourt.org)公布。
笔试时间:2018年10月13日上午;笔试地点:广西法官学院(广西南宁市五合大道15号)。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和自我认知程度等。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每个岗位不少于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除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且已经核准开考的岗位外,对达不到规定比例,又确需补缺的岗位的面试人选,在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计划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考场面试满分值70%方为合格。
面试公告将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和广西法院网(gxfy.chinacourt.org)发布。
(三)考察、体检
笔试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为4∶6。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岗位匹配度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合格后,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西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如考察或体检不合格则按岗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替补人员。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四)确定拟聘人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和广西法院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入编相关手续。
三、纪律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重要信息将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和广西法院网发布,敬请关注。
附件:1.广西法官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