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百色那坡县督查局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县督查局干部队伍,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督查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和职位
1、招聘数量:6名。
2、招聘职位:那坡县督查局督查员
3、身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二、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的待遇和管理按《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坡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及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那政发〔2018〕17 号)执行(除标注特殊岗位除外),月工资2000元,政府代缴五险,个人部分从工资扣除。
三、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史,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4.有较好的语言文字组织、表达、沟通、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
7.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招聘:
(1)政治面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2)熟悉公文写作格式,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
(3)文秘、新闻学等相关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现场报名人员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信网学历证明(大专及以上提供)、相关学历、资质证书的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照。报名时填写报名表。
报名时间: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30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中共那坡县委员会办公室一楼督查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776-6805915(办公室)。
(二)资格审核
由县督查局负责资格审查。通过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不少于1:3的比例确定开展笔试工作,达不到此比例的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降低比例进行开考。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拟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应聘资格;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招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县督查局负责解释。
(三)笔试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以计算机基础操作和应用文写作等基础知识为主。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参加笔试人员不足1:3比例的,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降低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进入面试环节。
1.笔试时间。
2018年10月15日(星期六):
上午9:00—10:00 计算机应用操作(机试)
上午10:00—11:00 应用文写作
以上两科考试分值各50分。
2.笔试地点。
考试地点:计算机应用操作考场待定,应用文写作考场设在县委四楼会议室,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表一证缺一不可。
3.笔试命题与阅卷。
县督查局和县人社局统一负责笔试命题和阅卷工作。
4.确定笔试总成绩办法。
笔试总成绩为计算机操作和督查信息写作科目成绩之和。不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内。
(四)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面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动机匹配性和举止仪表等。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笔试50%+面试50%,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按要求到那坡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费用自理)。在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按面试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
1、考察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2、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按面试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
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那坡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八)聘用
考核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那坡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3天(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由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九)解聘
1、年终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继续聘用,不合格的给予解聘;
2、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纪违法或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解聘;
3、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解聘;
4、对解聘的人员,一律不办理任何经济补偿。
那坡县督查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