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石柱县赴高校(考核)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38人简章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8-10-15 10:49:05
  石柱县2018年赴高校公开(考核)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简章
 
  为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赴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市陈家坪展览中心公开(考核)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38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职数及条件要求等详见《石柱县2018年赴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石柱县2018年赴高校考核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2”)。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 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招聘岗位工作,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
 
  3. 年满18周岁,且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4. 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5.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6. 年龄35周岁及以下,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前一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学校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本县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报名前一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四)往届毕业生需在报名开始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2019年应届毕业生需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
 
  四、招聘方法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 重庆医科大学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5日14:30—17:00
 
  考试时间:暂定2018年10月26日上午9:00笔试,下午14:00面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 重庆市陈家坪展览中心(高新区科园四路)
 
  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0日9:00—13:00
 
  考试时间:暂定2018年11月10日下午16:00笔试,2018年11月11日上午9:00面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要求:报考者必须认真阅读简章及各岗位报考资格条件,如实、准确地填写《石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3”),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或2019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位证书以及其“附件1”“附件2”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本次招聘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考。在第一个考点考试考核结束后如有空缺名额,可以在第二个考点继续招聘,以此类推,空缺名额于上一考点考试考核结束后一日内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公布,如在上一考点已将全部岗位招满,将不再到下一考点组织招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报名,但考生在上一考点已进入体检环节的不得在下一考点再次报名。
 
  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必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
 
  各岗位报名人数、通过资格审查人数及最终缴费人数一览表于报名结束后在报名点张榜公示,并于本次招聘结束后1—2日内在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同步公示。
 
  (二)考试考核招聘
 
  1. 考试招聘
 
  报考“附件1”的考生,经报名时资格初审合格者,均进入考试招聘环节,考试时间地点现场告知并在报名地点张榜公布,也可登录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查询,考生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场,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招聘资格。
 
  考试招聘分为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专业科目测试
 
  专业科目测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相关专业知识,分值为100分。专业科目测试后,按招聘名额1:2的比例,根据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该科目实际全部参考人员平均成绩的80%,方为笔试合格,笔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
 
  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面试以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分值为100分。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4)考核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于考试考核结束后在考点张榜公布,并于本次招聘结束后1—2日内在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同步公示。
 
  2. 考核招聘
 
  报考“附件2”考核招聘岗位的考生,经报名时资格初审合格,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未超过1:6的均进入考核环节,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超过1:6的则首先进行初试,初试低于70分者不得进行考核招聘环节。考核时间地点现场告知并在报名地点张榜公布,也可登录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查询,考生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场,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核资格。
 
  (1)考核方式及主要内容
 
  报考“附件2”考核招聘岗位的,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考核,面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适岗能力、职业素养、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分值为100分(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考核总成绩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3)考核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于考试考核结束后在考点张榜公布,并于本次招聘结束后1—2日内在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同步公示。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进入体检最后一名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学历、职称资格、执业资格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在进入面试且面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人员中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已确定为进入体检人选的应届毕业生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续程序按《协议》规定办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者,若在2019年7月31日以前未取得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未在简章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聘用。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注重审查人事档案、诚信记录等个人情况,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hsi.com.cn)认证和在校学习经历审查等多方查实学历(学位)真伪。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进行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
 
  考试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职称、考试总成绩和拟聘岗位及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并将本人档案、《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2019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在石柱县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未满服务期的,不得向区外交流调动,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报考人员如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放弃者,3年内不得报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开招聘(录)考试。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附件:
 
  1. 石柱县2018年赴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
 
  2. 石柱县2018年赴高校考核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
 
  3. 石柱县2018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4. 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5. 石柱县2018年上半年公开(考核)招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审查表
 
  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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