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澄迈县规划委员会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根据澄迈县人社局澄迈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澄迈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澄人社通〔2018〕42号)精神和澄迈县人社局批复《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的要求,为进一步充实我委工作人员,完善服务功能,确保我委工作高效运转,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7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招聘工作有序扎实开展,特成立澄迈县规划委员会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梁丽梅(县规划委主任)
副组长:李程(县规划委副主任)
成 员:颜玲、谢炳山
领导小组下设在县规划委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审核把关;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面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三、招聘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共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7名(其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至少3个),全部采取聘用制,由澄迈县规划委员会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一)公用卫生保洁员3人
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安排在本单位负责协助行政工作或者异地安置在包点的扶贫镇、村担任保洁员、护林员等工作
(二)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员4人
1.行政文员2人
职责:负责协助县规划委办公室做好党政网收发文、协助处理信访件、档案管理及办公用品购买及报废登记等工作。
2.规划文员2人
职责:负责执行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各类规划信息的采集汇总、编辑撰写工作报告等工作。
四、招聘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须持县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就业的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完全失地农民;
(七)随军家属;
(八)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招聘方式
招聘方式为面试,招聘岗位报名人数2人以上(含2人)的,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录用。
六、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2018年11月16)
依据经批准的《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岗位设置规定,将岗位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及岗位待遇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个人申请(2018年11月17—22日)
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县规划委办公室(澄迈县金江镇华成路财政大楼五楼)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1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填写《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个人申请书;(2)标注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下同)和复印件;(3)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咨询电话:0898-67633759。
(三)资格审查(2018年11月23—24日)
对申请报名人员提交材料按本《方案》第四点“招聘对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
(四)公开招聘(2018年11月25—26日)
对经初审合格人员,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并在招聘工作结束后由我委审查小组将拟聘用人员报委务会讨论,通过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招聘申报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查。
(五)复审公示(2018年11月29日—12月2日)
县就业局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局审批。
(六)讨论审批(2018年12月5—7日)
县人社局讨论审批,出具用工通知书。
(七)安排上岗(2018年12月10—13日)
根据县人社局出具的用工通知书,安排人员上岗就业,并为其办理好相关用工手续。
七、有关说明
(一)面试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由“招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察工作。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未按要求提供考察依据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二)上岗人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书》,其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期限是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多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若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管辖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工资发放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每月暂留实发工资的10%,待年底考核后,按照单位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发放。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交)。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