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赣州上犹县选任人民陪审员75人公告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审判工作实际,经提请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意上犹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7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共75名。其中:(一)由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60名。(二)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人选15名。
三、选任程序
(一)随机抽选
1.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本县常住居民年龄在28至65周岁且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据库。
2.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资格审查主要采取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征求意见可采取走访面谈或电话回访的方式。根据选任要求,本次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不得少于375名。
3.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有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再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60名。
(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1.报名时间:2018年 11月21日至12月10日。
2.报名方式: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表格填写后请发至电子邮箱295178201@qq.com,纸质版送至上犹县司法局基层股。联系人:骆春香,联系电话:15970992968。
3.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证明材料,包括身份、政治面貌、专业知识、职业状况、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等;
(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4张及电子版。
4.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将从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人选15名。
四、 政审考察
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和政审考察,并最终确定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
五、拟任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将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七、社会公告
1. 上犹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将任命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人民陪审员经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上犹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进行公开就职宣誓,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3.上犹县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办理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并会同县司法局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八、其它事项
(一)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人民陪审员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上犹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所列限制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上犹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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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司法局
上犹县人民法院
上犹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