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定向医学毕业生招聘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13〕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北海市卫计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聘相关工作的通知》(北卫发〔2018〕49号)以及《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辖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用编问题的复函》(北编办函〔2018〕33号)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本次拟招聘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8人。招聘对象为2013年、2015年签约银海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签约生)。
二、招聘条件
招聘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者;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六)完成免费医学培养并且获得毕业证书;
(七)凡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未取得协议要求的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经招聘主管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信息发布在北海人才网。
(二)考核
在2013、2015年与银海区签约的农村订单定向生人员中确定考察人选。
考核由区卫计、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前应成立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学习、熟悉考核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考核必须查阅档案,同时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同考核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工作单位的情况介绍等形式,全面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考核结果必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核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依据书面告知被考核人员。如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提出质疑,应由卫计部门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相关情况书面向被考核人员反馈,同时报区人社部门备案。如被考核人员仍然不服,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被考核人员应对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北海市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体检严格参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公示、聘用审批
经考察、体检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在北海人才网、银海区政府“银海之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依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签约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服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或工作未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2个月;工作满一年的,试用期统一为6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四、咨询电话:
北海市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79-3228436
北海市银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0779-3211570
北海市银海区发展和改革局:0779-3228371
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0779-3228418
北海市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779-3228301
北海市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银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银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
北海市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