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积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1、宪法的地位是根本的。因为它规定的内容是围绕建立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展开的,即国民和国家。宪法的内容就是这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个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等内容。
2、具有最高效力。相比于法律、法规等立法文件来说,宪法的级别是最高的,即法律、法规等的内容不能和宪法相冲突。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就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法律保留。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全人大及其常制定的,所以法律的地位很高,有些关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只能由法律这个立法文件规定。
包括:
A.国家主权的事项;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D.犯罪和刑罚;
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F.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G.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H.民事基本制度等。总结而来就是主权、重要制度、罪、人身权、税等领域。
通常法律叫做《*****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行政管理活动做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述三个行政区划都属于省级,如《G省人大关于*****的条例》。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里的市指的是地级市,如《H市人大关于*****的条例》。
五、自治法规
1、制定主体。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监督方式。但因为是自治性的内容,所以要受中央的监督。所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如《国务院K部门关于*****办法》。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如《A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的细则》、《Y省人民政府关于*****的办法》。
七、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总结说,中国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这几类。从公务员考试的角度看,最重要的就是各个渊源的制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