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保定蠡县招聘社会救助工作辅助人员26人公告
来源:蠡县人民政府
2019-06-13 14:58:29
2019年蠡县公开招聘社会救助工作辅助人员的公告
经蠡县县委、蠡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开招聘社会救助工作辅助人员26名。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社会救助工作辅助人员26名,男女不限。此次招聘的人员由蠡县民政局负责管理,从事社会救助工作。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身体素质,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从事社会救助辅助工作。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年龄35周岁及以下,无残疾,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双眼矫正视力1.0及以上,男性身高1.65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5米及以上。
3、大专及以上学历,文史类、计算机类、财会学类、社会工作类专业优先,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和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人员优先录取。
如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拟招聘人数,或招聘人员到岗后因各种原因出现人员流失,或后期因社会救助工作要求,需要增加人员,为不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及减少招聘环节及费用,空缺岗位将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招聘要求,随时自行招聘,聘用后到县民政局试用。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20日。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6日
报名地点:蠡县创业孵化基地一楼蠡县辰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蠡县平安东路消防大队对面创业孵化基地(紧邻全友家居))
报名要求:考生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同版彩色照片四张,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联系电话:17065617093
(三)组织考试
1、领取准考证: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8日(带身份证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2、笔试
笔试时间:2019年6月29日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聘请异地专家命题,采取百分制,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时事政治、政治理论和有关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适应工作的基本素质。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笔试成绩当天进行公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成绩当天进行公示。招录人员按笔试成绩2:1进入面试。
3、面试
面试时间:6月30日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每位应聘者回答2个问题,面试时间5分钟。面试成绩当天进行公示。
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50%记分。招聘人数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次序进行录取,如末位成绩出现并列,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并列的,按照本科、大专的顺序择优录用。成绩公布:综合成绩面试当天进行公示。
(四)体检和政审
考试通过后,在报名处领取政审表、体检表。(2019年7月1日在蠡县中医院进行体检)。
(五)公示和聘用
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体检、政审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的,按照考生的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成绩并列时,按照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者,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学历高者,同等学历文史类、计算机类、财会学类、社会工作类专业者顺序确定递补人员。
拟聘人员的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政审情况及录取结果均在人社局公开栏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为最终聘用人员。
五、工资福利待遇
1、薪金:月基本工资1480元(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后期根据政策调整),全勤奖150元、绩效奖200元。
2、社会保险:缴纳“五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基数依照企业标准(按照河北省有关政策)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县民政局支付。
六、聘用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此次公开招聘的社会救助工作辅助人员属县民政局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派遣到各乡镇,充实基层民政工作队伍;所有招聘人员必须服从县民政局统一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招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初定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者,可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六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招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局有权将其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根据法律规定被确认为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用人单位每季度、每年对所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招聘人员在合同期满或本人无过错情况下被辞退,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县民政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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