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承德兴隆县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20人公告
来源:兴隆县人民政府
2019-06-19 10:33:55
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为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经县委研究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现就公开招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岗位、数量及工作职责
本次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20名,其中男性16名、女性4名。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特殊任务。
二、招聘方式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笔试)、政审、体检、公示、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步骤进行。
三、招聘条件
1、兴隆县户籍;高中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初中及以上学历),18-35周岁(退役士兵放宽至40周岁),年龄计算时间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身体健康,男性1.70米(含)以上、女性1.60米(含)以上,五官端正,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等。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3、遵纪守法,热爱公安工作,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4、有能力在本县或其他地区执行长时间特殊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一)发布公告
2019年6月18日-6月23日通过兴隆县政府网(http://www.hbxl.gov.cn)、乡镇网络平台、兴隆县电视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2019年6月24日至6月25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室。
2、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退伍证原件,3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县人社局对上述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报名,现场填写《2019年招聘执行特殊任务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项。
(三)考试
此次招聘采取体能测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体能测试成绩(分男性、女性)按由高到低顺序,依照招聘人数1:3比例进入笔试环节,
1、体能测试
测试科目男性1000米跑、女性800米跑,由县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体能测试时间:6月26日上午8:30分,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入围考生,6月28日到县人社局124室缴纳考务费100元。
2、笔试
笔试将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初中语文和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综合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20分钟。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6月28日8:30—17:00。报考人员应按照《笔试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笔试。笔试其他注意事项将在《笔试准考证》中明确。
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3分。
(四)政审
依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招聘人数1:1比例考生进入政审环节。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于考试招聘的全过程。由县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应聘人员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五)体检
政审合格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
(六)公示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县人社局、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对查有实据不能聘用的,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
(七)培训
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前由县公安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
五、聘用期限
被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县公安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含一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县公安局对被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六、有关待遇
根据《兴隆县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公开招聘人员月工资2500元(含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聘用人员工作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以三年为一期(不包括续聘前的三年),续聘期间每期月增资20元(每年240元),可从续聘第一年(实际聘用第四年)起开始计发;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须为聘用人员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社平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十九条规定,县财政局核实各用工单位用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被聘用人员有外出特殊任务时,按正式在职人员给予交通费、误餐费补贴,并报销差旅费。
七、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3、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正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6、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7、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8、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9、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按上级政策执行。
八、其他
本《方案》及未尽事宜,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举报监督电话:5052802(县人社局)。
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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