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沧州献县招聘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11人公告

来源:献县人民政府 2019-09-23 09:07:43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的公告
 
  为及时补充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流失空缺,确保消防救援大队整编运转,保持原有战斗力。参照《沧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沧人社字〔2011〕133号),拟为献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11名。现制定招聘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从事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四、招聘岗位及数量
 
  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
 
  招聘岗位:献县淮镇乡镇消防队战斗员。
 
  招聘人数:11名(男性)。
 
  五、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退役军人
 
  3、专职消防队员年龄18-25周岁;有B本的司机,年龄放宽到27周岁。
 
  4、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高170cm及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无残疾,无色盲,裸眼视力4.5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期限未满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调查的;
 
  4、有纹身图案或所刺“字”、“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招聘工作程序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试、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由县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岗位需求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由县人社局制定《招聘公告》,在政务信息网(网址:www.xianxian.gov.cn )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9年10月9日上午9:00开始公开招聘报名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下午5:00。报名地点设在献县消防救援大队(献王大道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北侧)一楼大厅。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4张到报名地点报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复印件由消防大队留存。
 
  2资格审查
 
  根据方案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岗位的要求,由县人社局和献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岗位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献县政府专职消防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
 
  3、体能测试
 
  1、3000米;
 
  2、仰卧起坐;
 
  4、引体向上。
 
  按照体能测试标准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四)考试
 
  应聘人员参加由县人社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采取笔试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时事政治。笔试不指定参考书目和考试大纲,具体笔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考试满分为100分。
 
  通过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领取考试准考证另行通知。
 
  选调命题、笔试、阅卷均委托第三方考试测评机构组织实施。
 
  (五)体检
 
  根据聘用计划,按体能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县人社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付。体检出现不合格的人员,按体能测试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县纪委监委组织,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情况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发现不适合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出现不合格人员按体能测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公示
 
  根据体能测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七、拟聘人员待遇及管理
 
  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包括60天的集中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待遇和管理根据县政府《进一步规范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献县公安消防大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量化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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