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衡水市民政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衡水市精神病医院
2019-10-08 10:22:20
衡水市民政局2019年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用人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对象
1、本市户籍(含报到证派往我市或户口迁移证派往我市)往届毕业的全日制中等专科学校及以上毕业生。以上相关证明的日期以2019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有效。
2、报名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1979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
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详见《衡水市民政局2019年选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应聘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的学历、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全日制中等专科学校及以上在读学生,不在选聘范围。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方法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8日—10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衡水市民政局三楼办公室(永兴西路599号,乘坐公交车13路、30路市民政局站下车)
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所有报名及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考生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或与职位资格条件不相符合,不得进入考试。
本市户籍往届未就业的全日制中等专科学校及以上毕业生持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就业报到证;(4)本市户籍及相关证明;(5)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6)近期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4张。
本市户籍往届已就业的全日制中等专科学校及以上毕业生持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本市户籍及相关证明;(4)报考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及同意报考的意见;(5)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6)近期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4张。
诚信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报考人员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存在填报信息不真实、相关材料内容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即取消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考试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有关事项
1、笔试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2019年10月14日上午09:00-11:00,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笔试成绩分别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民政局确定。对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笔试总成绩和招聘计划,分职位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分为60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或其他测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请考生及时关注报考单位网站信息,保持手机畅通,按规定的时间领取《面试通知单》。面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详见《面试通知单》。
考生须持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参加面试。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考生抽签结束未到者视为放弃资格。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抽签号,不得报姓名。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3、按考生综合考试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生名单
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综合考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考生综合考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考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比例内末位综合考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面试成绩高者、学历高者、工作经历长者的顺序确定。都相同的一并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
如果面试人选形不成竞争的,采取评委投票的方式确定,同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确定为体检人选。
四、体检
体检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市民政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市民政局提出聘用意见,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考察不合格者,由市民政局提出取消聘用资格的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六、聘用
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报人社部门办理手续。
如对报考岗位有疑问请拔打咨询电话(0318-6662216)。由于报名和咨询较多,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公告内容,在确有公告未尽的疑问时再电话咨询,以提高广大考生的咨询效率。
特别提醒: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填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即取消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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