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乡镇(街道)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5人公告
东海县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经研究,东海县委政法委、东海县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非在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东海县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养,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法律专业毕业生和警校毕业生及退伍军人优先。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备《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专科及以上学历, 户籍不限。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有政策规定或协议明确2019年10月31日前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三、报名事项
报名及资格审核由东海县司法局负责。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9年10月21日—10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在县司法局(海陵西路31号,大门西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19805068606、87776576。
(二)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表(附件2,考生下载后先在电脑上填写基本应聘信息,然后打印,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需手签)、身份证和毕业证(2019届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身份证的正反面都需要复印。
(三)开考比例
开考比例均为3:1,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如涉及岗位核减或取消,相关信息将在东海政法网、东海政法微平台、东海微普法公布。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东海县委政法委统一组织。
(一)笔试
1.时间和地点
应聘人员应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笔试时间:10月25日下午3:00;笔试地点: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一楼西会议室)
2.笔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进行,试卷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本次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笔试成绩和资格复审名单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东海政法网、东海政法微平台、东海微普法公布。
(二)资格复审
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拟聘用的人数,按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选。请资格复审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部门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注册备案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通过资格复审人员直接进入面试。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笔试人员中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三)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考生。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面试成绩、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东海政法网、东海政法微平台、东海微普法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东海县司法局负责统一组织, 参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入围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结束后,由东海县委政法委、东海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考察。
六、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对于拟录用人员将在东海政法网、东海政法微平台、东海微普法公示7天。
对在体检、政审考察、公示等环节出现的缺额,由东海县司法局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东海县委政法委审核。如递补,在本岗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七、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劳动合同手续。
八、工作待遇
被录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东海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待遇执行并按工作年限实行增长机制,按规定缴纳五险,被录用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东海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海县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岗位表.xls
中共东海县委政法委员会
东 海 县 司 法 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