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深圳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专干招聘10人公告
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9-11-08 14:07:18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专干公告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机关事业单位专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干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3.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年龄条件(本次招聘的年龄计算截至2019年10月31日);
4.符合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5.符合岗位任职回避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14年6月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等行为的人员;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9年11月9日(星期六)至11月18日(星期一),报名时间截至11月18日下午17:00。
2.报名资料
(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表内要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可粘贴电子版照片)1份;
(2)报名人员信息表(附件3);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计划生育承诺书(附件4);
(6)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承诺书(附件5);
(7)任职回避承诺书(附件6);
(8)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名材料(1)(5)(6)(7)需报考者亲笔签名并捺指印,扫描上传。
3.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1)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和扫描件一并打包发至电子邮箱(czhr@szgm.gov.cn),报名材料请打包压缩,压缩包文件名为“专干岗位名称+考生姓名”;报名资料书面件将在资格复审时统一收取,请务必留存好报名资料书面件;
(2)报名资料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
(3)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55-88210873(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初审和入职前的资格复审。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不可弄虚作假,在审查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报考相关资格、工作经历、年龄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9年10月31日;
3.报考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供准确的、确保可随时联系的电话及邮箱联络方式,如因报考人员未提供有效联络方式或无法及时联络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考试
(一)考试方式及内容
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和面试。由考官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的业务水平和适岗能力进行综合测评。面试名额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聘人数的1:3比例确定入围人选。笔试和面试成绩按50%和50%的权重折算后合成总成绩(合格线为75分)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二)时间、地点及考试成绩公布
我院将对考生报考材料及个人条件进行初审,确定考试人员名单后,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面试完毕,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发放面试成绩单;考试总成绩将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公布。
五、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自发布体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六、资格复审及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工作小组对其进行资格复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经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及聘用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属实或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且不违反聘用和任职回避有关规定的,确定为聘用的人选。
八、办理入职
确定为聘用的人选,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九、用工性质
本次招聘人员用工形式均为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待遇及晋升按照光明区专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考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光明区检察院,投诉举报电话:88210849;
2.光明区纪委监委机关,投诉举报电话:88211630;
3.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投诉举报电话:88215747。
(二)本公告由光明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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