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市传染病医院招聘工作人员15人公告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2-18 10:46:52
盘锦市传染病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为了提升盘锦市传染病医院医疗服务综合能力,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转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盘人社发〔2013〕1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对盘锦市传染病医院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盘锦市传染病医院拟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差额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求真务实;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为人正派、清正廉洁,能够团结同志;
4.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岗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职业资格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学历学位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报名人员年龄需在18周岁(含18)以上、35周岁(含35)以下,具有正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含50)。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盘锦市传染病医院2019年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详见附件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其他法律规定不宜聘用的。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岗位采取笔试加面试考核的方式。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24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panjin.gov.cn/)或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jw.panjin.gov.cn/)下载报名登记表,自行打印《盘锦市传染病医院201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报名时上交,此表由应聘者本人签字)。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将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岗位有效报名人数需达到1:1.5(逢0.5进1,即0.5按1个人计算,下同)及以上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1:1.5比例或无人报考的岗位,将削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3.报名地点:盘锦市传染病医院办公楼四楼人事科(盘锦市双台子区益工街21号),联系电话:3584211。
4.报名人员现场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当场审核后返还,复印件上交不予返回):
(1)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护照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符合条件的海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相关证书;近期正身同版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报考人员,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规培轮转但未取得合格证者,提供准考证和成绩单;在辽宁省住培基地的在培人员,提供辽宁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上医院管理员权限下的轮转计划,并加盖培训基地的印章;其他省份住培基地的在培人员,提供所在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证明信(包括已完成的培训时间和轮转科室);
(4)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资格审查
盘锦市传染病医院及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要求条件,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双重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其他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已经被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招聘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1)笔试内容和形式:笔试内容为报考专业要求相关知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2)笔试要求:报名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未按期参加笔试者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允许入场。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2.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按照不高于计划招聘人数与笔试合格人员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与加分项的和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从笔试成绩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面试方法和内容: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法进行,主要考察面试入围人员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等,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考官根据考生面试情况评定考生每一要素的得分,并合成总分。在5位考官的打分中,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保留3位考官的分数计算平均得分为考生的最后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各考官将要素得分合成总分时,计算一定要准确无误。所评定的各要素得分或总得分如计算有误,须在相应处签字注明。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3)面试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正式面试入围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护照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参加面试者要按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场,迟到者取消其面试资格。对面试时透露本人单位、姓名等相关信息的考生,以违纪论处,取消其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经评委会审核无误后,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
3.公布考试总成绩
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项)×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总成绩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公布。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由市传染病医院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具有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市传染病医院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后与盘锦市传染病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无条件清退。
六、应聘人员须知
考生自报名至招聘工作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联系方式正确,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盘锦市传染病医院咨询电话:0427-3584211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电话:0427- 2939011
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427- 2822501
盘锦市传染病医院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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