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2020-04-17 16:39: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强化稳就业有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夯实稳就业基础,把就业优先政策落到实处


  (一)发挥产业投资带动就业作用。从2020年起,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在编制和评估专项、区域等规划,审批审核备案和评审重大项目时,将重大产业、重大工程带动就业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规划和项目优先带动就业目标。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创新谋划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扩大投资,扩大就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发挥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支持。加快创业创新基地和特色载体建设。构建创业担保贷款“省市统筹、县为主体、分级负担”的机制,优先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发挥“百县千镇标准化创业中心”作用,政府投资开发、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要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向创业者免费开放。城市创优评先项目要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以5G网络、数据中心等为重点,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壮大“互联网+”、平台经济、“云经济”,培育一批线上零售、在线医疗教育、网络培训、远程办公等功能性服务平台,培育更多的经济和就业新增长点。持续挖掘内需,鼓励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更新消费,支持康养、托育、家政等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在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临街店铺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出店经营。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和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稳企稳岗稳就业


  (五)提高复工复产效率。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上下游产销对接和生产调度,强化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达产达效。各地各部门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清除妨碍复工复产、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采取电子招标、视频会等方式,保障招投标、设计审查有序推进。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对困难企业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等政策,发挥好专项再贷款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引导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开展“千企万户减负稳岗行动”,网上办理减税降费政策到企到户、到边到底,6月底前全部办理到位。研究出台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返还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4月底前基本到位。优化资质和证照管理,持续推动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等工作,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企业扩大用工规模。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劳动关系。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优化用工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协调劳动关系,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加强劳动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指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加快农民工转移就业


  (九)精准组织对接实现应返尽返。适应企业逐步达产达效、消费逐渐恢复、学生开学回流、旅游复苏回暖等形势变化,以县区为单位,依托镇村,持续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一站式”服务保障,确保应返尽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托产业企业支持就地就近就业。优先推动未脱贫劳动力、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湖北返乡滞留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精准实施“五个一批”就业帮扶计划。鼓励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新社区工厂)等优先吸纳省内劳动力就业。加强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扶贫车间(新社区工厂)、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贴息支持。鼓励和组织无意愿返工农民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特色种植和乡村生态旅游等实现增收,5月底前实现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一)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新增就业见习岗位1.5万个到企到人。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期限。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扩大基层就业规模。稳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6000人,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2500人,扩大“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招募规模。以市为单位分期分批招聘10000名左右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70%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允许相关专业大学生就业时免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适当延迟办理录用接收手续。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期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省属高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政策兜底,保障困难人员就业和基本生活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年龄退役军人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全覆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政策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全面推行网上失业保险金申领,取消失业保险金申领60日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8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专项行动,年内完成各类培训50万人次以上。针对不同群体多形式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未脱贫未就业贫困劳动力、导游等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就业服务。全面开展线上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建设智慧就业平台。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举办“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季”。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求职招聘、网上面试等线上服务活动。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有序开展专门服务、专项供需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压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十)发挥工作专班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稳就业工作专班作用,夯实责任,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研究稳就业重大问题,落实稳就业政策举措。重点工作每周向上一级专班报告。(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将稳就业作为各级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稳就业促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保障激励。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完善劳动力调查,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加强就业形势和失业风险监测,制定化解失业风险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优化资金配置方式,2020年度省级第二批就业补助资金按“点对点”服务支出等因素确定。统筹用好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专账等资金。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加大考核激励力度,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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