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司法辅警公告
因工作需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名聘用制司法辅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招聘。
二、招聘对象
7名男性,2名女性,年龄21周岁(1999年6月30日前出生)至31周岁(1989年6月30日后出生)。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人民法院司法辅警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习惯。
(三)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和能力。
(四)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不得有纹身,无影响面容的皮肤病,无精神病史等,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女性身高160CM以上,男性身高170CM以上;其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相关体检标准。
(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退伍军人、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名: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三)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四)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八)因违法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曾因违反人民法院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核、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培训、录取、上岗的程序进行。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电话报名、现场报名。
(一)报名时间与资格审核
报名时间:2020年5月13日至5月15日,逾期不再补报。
报名方式:登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yczy.nxfy.gov.cn),下载并填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制司法辅警招聘报名表》,发送至yczy0951@126.com,邮件名称注明“招聘司法辅警”。报名资格审查后,电话通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退伍证等原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报名须知:凡本人未如实填写报名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因提供的个人材料不规范或无法联系的,后果自负。根据资格审核情况,确定进入体能测试人员名单,并通知体能测试时间、地点。
(二)体能测试
1、参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评分和标准(公安部)》组织实施,具体内容为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男子1000米和女子800米(测评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男子1分钟俯卧撑和女子1分钟仰卧起坐(测评次数为1次)。测试成绩进行量化打分排名。
2、体能测试结束后,分别按照男、女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身体有隐疾的不可参加体能测试,如隐瞒病情参加测试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三)面试
1、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重点测试应聘者的仪容仪表、精神气质、临场应变、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2、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后期电话短信通知。考生参加面试必须携带正式有效身份证原件。
3、面试时限每人不得超过10分钟,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
4、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分别按照男、女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
(四)体检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收取体检费,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2、应聘者对体检有疑问的,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3、应聘者要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4、因体检结果不符合聘用条件产生的空额,按照面试成绩进行递补,递补人员须按规定进行体检。
(五)考察
组织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考察,参照公务员考察政审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及聘用
(一)根据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对无异议的人员办理拟聘用相关手续。
(二)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二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合同期内,被聘用人员如有违反合同约定,违规违纪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其他不适应工作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合同期满视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三)被聘用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被取消资格产生的空额,依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程序递补。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51-6922073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