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常宁市巡察信息事务中心选调2人公告
为适应巡察工作新形势要求,优化全市巡察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常宁市巡察信息事务中心2020年工作人员公开选调工作。现将具体公开选调方案公告如下:
一、岗位信息
面向常宁市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公开选调市委巡察办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巡察信息事务中心工作人员2名。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常宁市范围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现任副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5、身体健康。
(二)岗位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详见《2020年常宁市委巡察办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条件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调:
1、尚在最低服务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现单位工作未满1年,新提拔的在现职岗位未任满1年的;
2、违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
3、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与所报考单位干部职工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6、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及方法
(一)发布公告。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1在常宁党政门户网、常宁廉政网等媒体发布选调公告,公布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双休日照常工作,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凡是符合选调条件的报考人员到常宁市委巡察办现场直接报名(地址:解放南路19号市委大院纪委办公楼巡察办106室,电话:19918667567、17398799566)。
3、报名所需资料:《2020年常宁市委巡察办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双面打印);《诚信考试承诺书》、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现单位出具的在编在岗、编制性质和同意报考的证明。所有材料请使用A4纸打(复)印,报名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存底稿。
(三)资格审查。市委巡察办对报名者的相关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常宁廉政网公布报名资格初审合格者名单并发放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于本次选调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选调资格。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事业单位招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市委巡察办具体实施。最低开考比例为1:3,如不足开考比例,则相应取消或核减计划并予以公告。
1、笔试。笔试时间待定。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100分;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面试。面试时间待定。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若出现末位并列情况,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注重考察考生的工作能力和与招考职位的匹配性。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占50%、面试占50%综合计算。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实施。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选调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和体检入围人员名单均在常宁廉政网公布。
(六)考察。经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市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察,协审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纪监委、市委巡察办、市人社局、市编办等部门。重点审查报名资格条件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遇有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放弃的,从该选调岗位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七)公示。考察结果经选调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拟录人员,并在常宁廉政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由选调单位办理试用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试用资格。
(八)试用和调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程序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选调工作的领导,保证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全程参与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从事选调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考生取消选调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违纪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常宁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9918667567、17398799566;受理举报电话:18073441876。
附件:
中共常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