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2021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有关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55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公布我县2021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如下: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昌乐县自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的除外),2020年5月份试点工作中已上岗人员及其他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可自愿选择继续留岗或参与本次招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昌乐县户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及创办社会组织。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5、服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出承诺。(承诺书见附件2)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
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
1、薪酬待遇包括基础薪酬(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考核奖励(本地最低工资标准60%)+军龄补助(军龄1年补贴20元/月,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补助(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补贴20元/月)。
2、缴纳养老、医疗(包含生育保险)、工伤、失业4项社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从薪酬待遇中予以扣减。
3、薪酬待遇及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由县财政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2021年1月5日—11日)
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下岗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寸彩照一张,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昌乐县新昌路1357号城投大厦8楼810室)现场填报《昌乐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志愿表》(见附件3)和承诺书。报名人员每人限报1个志愿,逾期不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招聘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2021年1月12日—18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报名和资料审核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和保险认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退役军人户籍地核查认定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退役军人经商办企业及创办社会组织核查认定工作。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招聘资格。
(三)排名公示(2021年1月19日—21日)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填报的志愿进行审核汇总,填报同一镇(街、区)岗位的人员根据服役年限和年龄确定出本岗位聘用人员(具体办法为:服役年限计算到月,服役年限长的排名在前;服役年限相同的按年龄由大到小确定,年龄确定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计算到日),各镇(街、区)单独排名。对未报满的镇(街、区)岗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服从调剂人员中按排名顺序进行调剂。排名情况在县级相关媒体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四)组织选岗(2021年1月22日—28日)
公示结束后,各镇(街、区)自行确定时间、地点组织选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派人指导,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现场签订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
五、岗位管理
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与聘用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协议,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派至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自签订劳动协议之日起计发岗位薪酬并代缴社会保险。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试点工作中继续留岗人员同等管理。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要及时转接聘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一)严格岗位培训。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及用工单位要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在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就业技能。
(二)严格考核管理。用工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派遣人员的业务考核和日常管理,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记录表报送至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依法依规报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协议,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取消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之后不再录用: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6-6291291。
中共昌乐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