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2021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令)、《兴山县急需人才和储备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兴办文〔2015〕6号)和《兴山县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兴办发〔2012〕16号),结合兴山县事业单位急需紧缺岗位需求,拟定本公告。
一、引进计划
本次引进急需人才14名,紧缺人才7名。
人才引进岗位条件和相关要求详见《兴山县2020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岗位表》(附件2,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
(四)引进人才的专业以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学历学位不含自考、函授、成教、网教、专升本等(岗位、专业及其它条件见附件2),本科批次界定以考生录取入学当年专业批次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处于刑事处罚期间的;
4.现役军人;
5.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
6.已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情形的。
三、引进程序
1.发布公告。 本次公开引进人才公告通过兴山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ingshan.gov.cn/)向社会公开。
教育和卫健系统人才引进相关事宜详见其主管部门发布的独立公告。
2.个人报名。符合岗位规定报名条件的,将报名表、二代有效身份证扫描件、电子登记照、岗位要求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打包压缩发至报考单位邮箱。
邮箱地址:见《岗位表》招聘单位报名邮箱
邮件命名:姓名+招聘单位岗位+人才引进+电话号码(例:张三+融媒体中心播音员+人才引进+13012341234)
提供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应届生报考时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凭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必须写明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专业、毕业时间,学校加盖公章)先报名,2021年7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提供正式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不能按时提供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邮箱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日17:00,报名时间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
3.资格审核。报名结束后由各招聘单位对报考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招聘主管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审核结果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审核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通过审核人员名单在兴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4.考试安排。本次人才引进原则上只进行面试。若报考人员超过1:3(不含1:3)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专业、引进岗位特点和报名情况,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采取笔试或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各岗位引进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用人单位适时对外发布考核结果,同时采取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考核成绩不带入面试环节,考生最终排名以面试成绩为依据,按照面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面试相关事宜同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一起,在兴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四、聘用管理
兴山县人才服务中心牵头对通过考试的考生组织进行体检、考核,对体检、考核合格者,在兴山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并按照相关人才引进政策落实人才待遇。
此次引进人才在兴山县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若参加本县以外的其它各类考试,不予出具同意报考证明;要求调离我县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五、防疫须知
所有考生应自觉服从、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安排,佩戴口罩,凭身份证、准考证在考点大门口验健康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方可登记进入考点。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诚信报考。要对照《岗位表》中的报考条件要求填写和提供材料,并对填报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应聘人员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凡不诚信报考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招聘工作任一环节查实,均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资格。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得变更。
2.对违反人才引进工作纪律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7〕第35号)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公告未尽事宜由兴山县人才服务中心、兴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兴山县人才服务中心0717-2583124
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17-2584512
兴山县人才服务中心 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