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临办字〔2020〕3号)的规定,现组织2021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选岗工作。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将与2020年报名选岗人员一同参加选岗,现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选岗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或重大违纪行为;
2、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调配;
3、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安置工作的,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6、以下人员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报名条件: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自动离岗、主动辞职的,有违法犯罪或重大违纪行为的,因各种原因被单位开除的,有工商注册信息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性质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设置
(1)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
四、申请报名
(一)报名与体检时间:自愿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7日前申请报名并完成查体。
(二)申请报名地点:自愿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到原安置单位的现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不存在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三)申请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
3、沂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查体证明;
4、《沂水县2021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表》,退役士兵填写《申请表》由本人填写,需签字确认,不允许代替。
以上报名材料由组织报名单位统一收齐整理后,交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部门分工审核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核退役士兵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组织选岗;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审核,社会保险情况审核;
3、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工商注册信息审核;
4、县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创办社会组织情况;
5、县纪委、监委负责审核重大违纪行为,县公安、法院负责审核退役士兵违法犯罪记录。
六、选岗和聘用
(一)公开选岗。选岗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体检合格,符合公益性岗位报名选岗条件的退役士兵,组织公开选岗。选岗先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选岗顺序,然后再按选岗顺序进行抽签选岗,岗位选满为止。选岗时退役士兵必需本人亲自选岗、签字,否则视为放弃本次选岗、上岗。
(二)聘用。对拟聘用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沂水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选岗情况开具介绍信,由组织报名单位通知当事人。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不再接收。
七、管理和待遇
(一)岗位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上岗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并符合《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的人员继续留用,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按有关规定停发因建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享受的相关补贴。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在选岗前隐瞒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退役士兵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后,因个人原因未到用人单位报到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二)待遇: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在岗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根据退役士兵出勤情况发放基础薪酬和考勤补贴。
已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再发放下岗失业生活补助。
中共沂水县委退役军人事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附件:2021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审核表.docx